1. 心情失落的句子发朋友圈
心情失落的句子发朋友圈
一、通俗类句子
1、无论笑容多么华丽,也掩盖不了内心的悲伤和烦躁!
2、对家人烦躁,对朋友热情,对自己小心,这大概就是现在的我们吧。
3、昨晚一直睡不着,很烦躁,把安定多吃了一颗,就在刚刚第一次感受到什么叫震颤,躺了几分钟才缓解,心烦的一天。
4、内分泌失调导致心情不好,烦躁,工作也是各种问题不断,不断跟自己说控制情绪,做起来很难,大概是激素的影响吧,跟更年期差不多了。
5、心里烦躁!!!我知道爸妈的生活压力大,老是拿我出气。老是逼我,限制我的自由。本觉得自己够听话了。
6、你的柔情,就是快乐清新剂,抚平烦躁。
7、生活就是要每天承受工作压力,家庭的压力,烦躁。
8、当我打开电脑,发现你没有在线,我的心情是异样的空虚和烦躁,我的心情是那么的失望和不安,我的心情是多么的沉重和失落。
9、日子,开心就好,不要奢望太多,淡淡的,会很美,太过嘈杂,就会烦躁。
10、人在对事物、对于自己没有把握的时候就会烦躁。这是很痛苦的,但这只是现象。很多人生活缺少目的性,不知道做什么,所以就会烦躁。
11、不知道有种莫名的伤感烦躁,一辈子做了一件让自己后悔的事情!想要找到自己的所爱,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12、每次洗头的时候掉头发心情就特别烦躁,狗一年还换一茬毛呢,我的头发掉了怎么就不长?
13、和你在一起,发呆不感觉无聊,犯傻不觉得幼稚,出丑不觉得尴尬,吵架不会真生气,唠叨不觉得烦躁。我就想这样,跟你一起演绎爱的真谛。
14、连续一个星期加班的我到这一刻终于卸下了所有疲惫,不再烦躁,取而代之的是心动,开心。
三、诗词类句子
1、无情不似多情苦,一寸还成千万缕。
-晏殊《玉楼春》
2、自君之出矣,明镜暗不治。思君如流水,何有穷已时。一徐干 《室思》
3、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别有一般滋味在心头。
4、相恨不如潮有信,相思始觉海非深。一白居易 《浪淘沙》
5、直道相思了无益,未妨惆怅是清狂。一李商隐 《无题六首其三》
6、人生自是有情痴,此恨不关风与月。一 欧阳修《玉楼春》
7、槛菊愁烟兰泣露,罗幕轻寒,燕子双飞去。
8、若教眼底无离恨,不信人间有白头。一弃疾 《鹧鸪天》
9、尊前拟把归期说,未语春容先惨咽。一欧阳修 《玉楼春》
10、独自凄凉还自遣,自制离愁。
11、此生谁料,心在天山, 身老沧州。
12、相见争如不见,有情何似无情。一司光 《西江月》
13、微波有恨终归海,明月无情却_上跃。
2. 分享一下你用过最美最久的电脑桌面图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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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是初犯第一次偷了一个手机!要拘留多久可以!还判刑吗
作为初犯,在判决的时候会从轻处置。盗窃手机价格如果大于2000,犯罪者年满16周岁,将会盗窃罪判刑。金额未到的会处刑事拘留15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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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兇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注意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4. 搞笑段子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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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暴发户打电话给秘书:“娜娜,100万后面有几个零?”“6个。”秘书答。暴发户挂了电话对他的生意伙伴说:“听到了吧,100万后面有6个零,那200万后面就是12个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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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车站挤满了回家的旅客。一列又一列的火车不是误点,就是被取消。 终于一位愤怒的旅客对车站职员说:“我不明白铁路公司干吗要印时刻表!” 车站职员说:“我也不知道,不过,我认为是为了便于大家计算火车究竟误点多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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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得小学时候写作业造句,用四个"有"字造句。同学们一般都写得"公园里有菊花有牡丹花有xx花…"之类的。一同学写"今天我去小丽家,敲门问有人吗有人吗有人吗,没有人我就走了"正好四个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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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天,看见一小孩子抽烟,即劝道:“吸烟有害健康,戒了吧!”他说:“不能戒”。我问:“为什么?”他满怀骄傲的答:“我爷爷吸烟,我爸爸也吸烟,轮到我不能断了香火。”
4.有一次在网吧,隔壁一学长的电话响了,山寨机听筒声音特别大。于是我听得特别清楚,内容:A:“你J8在哪呢?”B:“我J8在裤衩里呢!”A:“别闹!有事,你在哪呢?”B:“我跟我J8在一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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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学有次愚人节晚上,宿舍全员带好身份证明上街,走了7条街终于找到了巡逻警察。面对面离警察大约还有30米时大喊一声“跑”然后警察看见我们跑,就追了起来。百米速度跑了15分钟,实在跑不动了,被逮住。警察问我们为什么跑,我们说宿舍还有20分钟锁门,不跑就回不去了。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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