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事案件辨認照片要求
首先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刑事案件辨認照片要求:1、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2、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對物品的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個物品的照片。3、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准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九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六十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在辨認前向辨認人展示辨認對象及其影像資料,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對物品的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個物品的照片。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准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Ⅱ 辨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不得少於幾張
【法律分析】:團州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虛或族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在辨認前向辨認人展示辨認對象及其影像資料,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對物品的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個物品的照片。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差弊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准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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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司法考試申請照片要求
具體要求是:本人近三個月內正面、免冠、彩色(藍紅白色底均可)電子證件照片,照片須清晰完整。標准尺寸413像素(寬)×626像素(高),文件大小為40KB—100KB. 考生可通過報名平台提供的照片編輯軟體及照片製作說明,按步驟操作即可編輯出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
照片須顯示雙肩雙耳雙眉,不得佩戴首飾,否則系統自動篩選為不合格。上傳照片經審核後,通過網頁或簡訊提示,審核不合格的須及時重新上傳照片,未重新按時上傳的視為放棄報名。
(3)辨認照片需要多少圖片擴展閱讀
1、上傳的戶籍電子照片必須包含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完整內容,須將上述2張電子照片拼接為1張電子照片。持集體戶口報考人員,可上傳集體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公安機關戶籍證明電子照片(一張)
2、電子照片必須清晰可辨認。
3、電子照片文件類型為jpg格式。
4、電子照片為100KB ≤ 文件大小 ≤ 500KB.
提示:電子照片要求詳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信息服務平台《電子證件照片製作指南》。
Ⅳ 公安機關辨認物品照片需要幾張
法律分析:辨認照片時,被辨跡鬧認的照片不得少於5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姿激罩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鉛扮九條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Ⅳ 刑法中辨認物品需幾件
五件。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准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一十三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照片不得少於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
(5)辨認照片需要多少圖片擴展閱讀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條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徵,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一十三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照片不得少於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
第二百一十四條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辨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主持進行辨認,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助。
辨認多少由公安機關主持進行的,少數由檢察院主持進行,法官和律師只能見到辨認筆錄,無法見到辨認的經過。
三、辨認的原則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准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