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條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受到嚴格的法律懲處。對於那些組織並積極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嚴重影響了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對首要分子,將處以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對於其他積極參與者,刑罰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可能包括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樣,如果有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導致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無法進行,造成重大損失,對首要分子的處罰更為嚴厲,將處以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與者也將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這些法律條文旨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確保國家機關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