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學校國旗升降要求
學校國旗升降要求如下:
1. 出旗。旗手持旗(持旗方式為雙手持旗,右手在上,斜扛肩上)。護旗在旗手兩側,齊步(正步)走向旗桿。全體師生目送旗至旗桿下,同時錄音播放出旗曲(或樂隊奏)。護旗負責將國旗掛到升旗繩上,旗手檢查無誤後,准備升旗(樂隊或錄音播放做好准備)。在場的全體師生立正站立。
2. 升旗。升旗同時奏國歌。國旗伴隨國歌樂曲徐徐升起,至樂曲終了時,國旗升至桿頂。國旗升起時,全體師生肅立行注目禮,少先隊員行隊禮。國旗升至桿頂(國歌奏完)後,由旗手和護旗將升旗繩固定好。主持人宣布禮畢時,全體師生同時禮畢。
3. 唱國歌。國旗升畢,全體師生由大隊文娛委員指揮齊唱國歌。由樂隊或錄音伴奏。國歌的演唱要嚴肅、規范,聲音洪亮、整齊劃一。
4. 舉行國旗講話。每日傍晚靜校前,由旗手和護旗按《國旗法》第十六條規定降旗。降旗時發出口令,但可不奏、不唱國歌,不得讓國旗在外過夜、淋雨。
5. 每日升降旗(不舉行儀式)時,凡經過現場的師生員工都應面對國旗,自覺肅立,待國旗升降完畢再自由行動。
6. 執行升降旗任務的旗手、護旗要由少先大隊輔導員負責組織安排,由各班推選代表輪流擔任。「升旗手」要提前一周選定,動作、步伐等要嚴格訓練,「升旗手」的事跡要在學校廣播站「本周升旗手」專欄中加以介紹。旗手、護旗手的推選根據每學期學校少先隊工作計劃確定。
7. 愛護國旗。不升掛破損的、褪色的、不規范的國旗。
8. 按照《國旗法》規定需下半旗時,遵照《國旗法》的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執行。
施行升降國旗制度,是學校德育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要繼續嚴格遵守《國旗法》,重視發揮好升降國旗制度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