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业宣传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自西方社会14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并于19世纪初传入我国。新中国的保险业,是从整顿、改造旧保险业开始、后经过停办的挫折,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又于1980年正式恢复并获得快速发展。对保险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引入了竞争机制,确立了分业经营和管理,加快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培养了一支保险代理人队伍,使保险资源的配置日趋合理;与此同时,保险业开始注重推行全面风险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作为施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之一,正日益引起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视。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较,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其二,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但保险服务质量仍不高。
其三,保险服务虽在改善、但信誉危机严重。其四,保险监管力度不够、作用有限。
二、解决我国保险业存在问题的对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方面仍然有许多的工作有待开展和完善,要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保险教育与宣传
1.加强对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扩大保险宣传的影响力,提高居民保险意识。
2.强化在校大学保险专业教育。随着我国保险的快速发展,对保险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时代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首先,注重保险理论研究和加强实践性教学。其次,加强对国际接轨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国际型保险人才,为我国的保险业做出更大贡献。
3.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我国保险从业人员众多,但真正通过高校接受过专业保险教育的从业人员不多。为此,要大力鼓励保险从业人员通过自考、函授等社会考试继续深造,不断提高保险理论知识和从业素质;同时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组织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二)转变保险服务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质量、服务手段、服务水平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今后保险市场的竞争,在人才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三者中,服务竞争将占重要位置。因此,保险业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社会形象,已是当务之急。
1.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培养员工的服务观念,树立一切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保户的宗旨,在保前、保中、保后活动中为保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2.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设计业务操作流程上,应着眼于客户的方便性,投保手续实行一个窗口一次完成,减少客户不必要的麻烦。
3.充实理赔服务内容,加快理赔速度,做到小额赔案立等可取,大额赔案送款上门。建立赔案首接责任制,实行谁第一个接到报案,从查勘、定损、赔付各项工作均由其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减少内部周转环节,方便保户理赔。设立赔款意见反馈表,加强监督检查,增加理赔工作透明度。
(三)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保险公司信誉
1.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教育,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首先要抓紧保险企业信用“补课”。
2.大力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1)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就是要着力增强保险及保险企业在社会上的认同感和信任感;(2)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当前第一位的是尽快建立全保险企业资信评估制度;(3)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回应市场主体对政府寄托,依赖于个人以及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目前不管是从经济环境还是从法律环境来看,应该说构建个人信用制度的环境已经具备,其最终建立也将是不远的事情。
3.要坚持诚信为本,严厉惩戒失信行为,使诚信为本在保险业真正蔚然成风,首要的、最基础的、最管用的是真正在利益导向、利益机制——也就是在最根本的游戏规则上下功夫。一方面使得重诚信、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利,能够得到好处,也就是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获利手段,使“诚者自成”;另一方面必须使做假、行骗的企业和个人无利可得,而且受到惩罚,就是要使失信付出代价,而且要使其成本足够大,使“巧诈不如拙诚”。
(四)加强保险监督
1.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组织和监管制度方面:从监管组织上看,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的政府监督机构应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并进一步提高其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从监管制度上看,一是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督手段;二是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
2.完善行业自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并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1)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如除了已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还应建立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2)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3)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3.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照《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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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银保产品宣传语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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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4〕3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三、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后应为A4纸大小,保险单册封套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
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六、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七、商业银行应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回销。
八、商业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
九、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十、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
十一、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应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销售人员代填:
(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由商业银行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十二、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
十三、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
十四、商业银行应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下功能:
(一)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二)实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
(三)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1300.00,-3.50,-0.27%)值表等文件;
(四)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五)保存、传输投保原始文件扫描件的电子文档;
(六)有现场出单功能的系统,应合理设置产品参数,兼容不同年龄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
十六、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
十七、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十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人阅读和理解。
提示短信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非现场出单除外)、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并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提示。
保险公司在续期交费、保险合同到期时应采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纸质信件等方式及时提示投保人。
二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
二十一、保险公司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一季度各合作商业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十三、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
2014年1月8日
③ 保监会对宣传品要求
看了下面这段话,你会有正确答案,尽管我看不到选项,希望采纳!!!!
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着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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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着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④ 保险宣传单
这个貌似不允许 我很怀疑你们公司是怎么培训的
⑤ 保险代理人常用的展业工具有哪些
保险代理人常用的展业工具有哪些?
保险代理人一般常用的展业工具有以下几种:①快保 ②咔嚓保 ③保蜂 ④i云保 ⑤晶算师 ⑥圈圈保 ⑦聚米 ⑧保险人 ⑨保险师 ⑩700度 _熊猫保保 _小智保险 _一保到位 _悟空保 _平安健康随身易
展业,即开展业务,是贷款、保险、理财等业务员为了寻找客户开展相应业务活动的总称。开展业务,特指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其中,直接展业指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我国目前在财产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人身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传统的工具有产品彩页,产品条款,笔记本,幻灯片,活动彩页等,现在借助科技手段许多公司已经开发了需求激发工具,建议书系统,即时出单系统等,大大提升了展业效率。保险公司展业,简称保险展业,也称推销保险单,它是保险展业人员引导具有保险潜在需要的人参加保险的行为,也是为投保人提供投保服务的行为,它是保险经营的起点。保险展业由保险宣传和销售保险单两种行为构成·保险展业的方式有:缘故法,陌生拜访,转介绍,影响力中心等。
一个好的展业工具,不仅仅是辅助代理人签单的工具,而是在客户哪里信任感的来源。核心在于获取信任感,那么让客户了解你的专业性,也要向用户展示你的温度感。保险展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加保险标的,以分散风险、扩大保险基金。展业面越宽,承保面越大,获得风险保障的风险单位数越多,风险就越能在空间和时间上得以分散。
⑥ 保险公司只能从代理公司买的保险靠谱不靠谱
(一)保险供给方的问题
1、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2、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或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规定比例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业务,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以上。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
3、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帐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第二,帐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收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有的为增加利润而增加应收保费,减少未决赔款;有的以贷揽保、发放好处费承保,做假保单搞假理赔。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对下属机构以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4、资金运用方式单一,影响其支付能力。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渠道狭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时又存在贬值的危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赔付率来实现利润,提高经营效益。
5、社会保障机构及有关部门入市混乱,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警大队代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计生办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的劳动部门强制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有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二)保险需求方的问题
1、公众风险意识较弱,投保意愿不高。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和个人。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2、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许多投保人对理赔服务产生抱怨,限制了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产生。第四,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三)保险代理方的问题
1、保险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险公司设置代理机构不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代理机构违规签发保单和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制度可循,潜在隐患较大。第四,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产权关系、法律关系等都很模糊。这些问题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代理人员从业前大多是社会富余劳力和待业人员,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往往在推销保险时出现误导陈述、恶意招览等违规现象,再加上代理人员敬业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以至于某些人趁财务管理混乱之机,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对策
1、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险公司要大力培养和引进保险险种开发与设计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要改进老险种、开发新险种,创出自己公司的特色品牌和拳头产品。增加有效供给,刺激有效需求的产生。
2、端正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保险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目标,要有风险意识、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通过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保险险种、强化内部管理来开拓市场、发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严禁以扩大风险和成本为代价发展业务,对展业人员的考核,要注重质量指标,防止潜在风险的产生;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执法,规范经营,遵守市场规划,消除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
3、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种风险。第一,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核保核赔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抓紧培训和配备专业的稽核人员,及时开展稽核检查,包括对下属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日常稽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第四,在落实制度中,严格奖惩,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毫不手软,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4、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目前,人民银行已同意保险公司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这对于长期以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的情况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除《保险法》规定的投资渠道以外,在完善各种金融制度的前提下,应通过多种渠道及不同投资组织来增强资金回报率,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补偿经济损失的职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第一,严格把好保险机构市场准入关,按规定申报、审批保险机构。第二,人民银行要根据现有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法规制度;严禁保险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强制保险,不准擅自变动费率、提高代理手续费;不得搞假赔案、异地出单、强行推销等违规活动。第三,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有超前意识,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定期稽核检查。对偿付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了要督促其采取办法充足比例以外,还要加以行政干预。第四,从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抓紧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清理整顿,对没有《保险代理经营许可证》的代理机构进行撤销。同时,对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从事代理业务。第五,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改变保险监管“外行管内行”的状态,提高监管水平。
6、逐步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评估机构,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第一,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代表国务院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保险监管的质量。第二,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便定期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够理性地作出选择,保护消费者权利。第三,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继续加强保险行业公会在管理保险市场方面的力量和责任,促进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7、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由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素质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给保险业的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建立和发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从业人员专业化和保险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同时也是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平等有序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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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险公司增员微信宣传
呵呵,我也被拉到保险公司去过。
我个人的看法是,保险不是传销,是有法律保障的。保险本身是好的,但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额度。买保险首先要懂保险,重条款,别信口头承诺。先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比如民法,合同法,经济法。保险公司是不会教你这些的。当然,要买保险你还必须会理财,钱多钱少不重要,关键是怎么用。
保险公司为了增加销售量,确实运用了很多激励手段。物质的,心理的。
种种激励手段本身并没有错。就象一把枪,拿在歹徒手里是危险的,拿在好人手里安全的。传销和保险都运用这些手段。传销和保险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传销没有法律保障,而保险是在法律规范下运作的。但运作都是由人做来的,人会不会违法就难说了。我看到多数保险代理人素质都不怎么样。
呵呵,这也不是什么内情。对于保险公司增员的做法,这样说吧,带你进保险公司的人,就是你的“上级”。你成功开展了业务,“上级”也会得到公司的奖励,你发展了下线,你也就变成了下线的“上级”,你的下级成功开展了业务,你也会得到奖励。这种激励机制确实很诱人的,传销也同样运用了这个方法。但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传销是骗人的?是因为传销集团不会给你任何保障,说白了,传销集团就是空手套白狼,一旦出了问题,传销集团不会也无法给人任何保障。但保险公司不同,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最低注册保证资金为2亿元。有规范的管理,有赔偿的能力。保险公司有很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运作是有法可依的。
个人认为,目前各保险公司这中增员行为,实际是宣传保险理念的方式。增员奖励这种激励机制,导致了操作中急功近利。保险代理人中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一些所谓的“主任”“经理”本生就素质低下。保险公司规定,“开单”才能上岗。但“新人”找到业务并不容易。
保险代理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从保险公司获得利益,一个是卖出保险得到提成,一个是新人成功上岗得到奖励。如果他们卖不出保险,就只能通过让新人上岗来得到收入。急功近利的主任,经理们就会催促别人不买就自己买,先上岗再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做保险代理人的材料,而买保险是一个长期的投资理财行为。那些为上岗而买“自杀单”的人,不免短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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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平安保险代理人工作开展
甭听楼上楼下那帮人的推销,这些人之所以极力鼓吹热情可以战胜一切困难,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因此付演讲费给他,至于你在热情过后如何谋生,他们是不会放在心上的。
有句话叫做"一将功成万骨枯“,用它来形容保险业很合适。初出茅庐,人际网络有限,靠佣金为生很难持久,一、二年后又去找工作,耽误你的时间。
知道保险公司那些人为什么不请自来非要找你么?
因为拉来一个人,就给他们发钱——增员奖,人头费。
就可以向你要培训费,教唆你去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去卖保险。
还可以向你和你的家人兜售保险,给他们带来丰厚的提成。
利益当头,这样的好事,干嘛不热心?
如果这个行当真有那样的高待遇低要求,
干嘛非要不请自来,是个人都要,还找不到人肯做,或者找到了却留不住人?
除非你不是人,是所谓的人才,
能让那些有钱的主,那些满大街上的陌生人听了你的话就乖乖的掏兜。
——你觉得可能么?
靠所谓的真诚所谓的勤奋?这都是是靠时间去堆的,
没有数个月甚至数年的积累,陌生人凭什么相信你?
凭你20几岁的年龄?还是你的不值钱的毕业证?还是你那双渴望挣钱的眼神?
知道保险公司为什么专门找没什么社会经验的人么?某位网友也总结过:
第一,你没什么社会经验,没遇到过保险公司所谓的招聘,所以你不会谈条件,遇到劳动法的问题不了了之。
第二,薪金可以节省,不给底薪不上社保不管你的一切,只需要给你一个打电话的格子间,甚至不需要,都要你自己掏钱解决。请一群跑腿花的钱,比不上请一个有经验的人。
第三,没业务来源,可以随便的潇洒的解雇你他们,完全不需要什么理由。你的合约是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正好没有劳动部门约束他们。
第四,他们无论有没有业务都没多大的关系,他们只要的是宣传效果。只要有一两个说保险好话的托,就会有人叫好,利用羊群心理, 又可以省下庞大的广告开销费用。
第五,借助培训人才可以增加公司内部的财政收入. 别以为几十块钱百来块钱就不是钱。告诉你们 ,哪怕50块一个人,一个月有多少人来面试?一年有多少人来面试?来来走走的源源不绝,培训费要多少?
第六,他们建议你们考证而且挂靠他们公司,你可知道他们一年的报税是多少钱吗?无论他们在公司业务量有多大,他们也是每年报定额的税务,那钱是一定的,反正他们公司的游击人员越多,业务量就越大——
要你自己买的保险,要你去拉亲朋好友买的保险,要你去拉更多的下线带来的。。是什么样的天文数字?
——而保单的额度是由他们公司定的。那可以赚多少钱?
第七,他们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公司,那就做就更多的下线人员。上线人员就可以高枕无忧的,定期定量的向公司汇报业绩,而他的回扣就是你们给他们源源不断的创造的。
⑨ 代理保险业务工作亮点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正确处理余额增长与发展保险的关系。
随着邮政体制的改革,邮政储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由过去的单一型的吸储,转变成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的综合的金融性专业。邮政储蓄的收入也由过去单一的利差收入,转变成多种业务收入的综合体。特别是近两年,随着邮储老存款余额在人行的逐季转出,利差收入也会随之逐渐减少。邮储如何发展,收入从何增长是摆在我们每一个经营者面前的问题。用老的观点,盲目地追求余额的增长,显然是不够准确的。有时看似是余额在不断地增长,但实际上,它非但不能为企业创收,相反会造成企业收入的减少,所以要有选择的寻找储蓄收入的增长点是非常重要的。2006年我局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由于我局深处小区内,居民百姓的收入相对不高,办理中长期存款的储户居多。存款结构相对不合理,定活比例不平衡。开业之初,我们这样一个单点支局,每年净增余额超五千余万元。在看似一片繁荣景象的背后,我们也深深地体会到,储蓄收入的增长是那样的缓慢。而邮储自1998年恢复代理保险业务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它也已成为保险销售市场一支不容忽视的生力军。首期保费金额的2.5即可转为收入,它既可以有效地调整存款结构,为企业创收,为员工赢利,同时也能有效地维护好用户,做好对外服务。这一点恰恰是对储蓄收入进行了有效的补充。何乐而不为!所以调整存款结构,发展保险业务,处理好余额的增长与发展保险的关系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于是支局规定对于那些来到柜台前要求办理定期存款三年、五年期的或者是提取大额现金的储户,营业员要多说一句话,把分红保险可免利息税以及优异于长期存款等特点告知储户,从而引导他们办理保险业务。同时,我局以各种形式进社区开展丰富多样的保险宣传活动,强化居民百姓的保险意识,提高邮政代理保险知晓率,促进邮政代理保险产品的销售。通过这些做法,一年来,我们有效地克制住了长期存款余额的增长,调整了定活的比例,同时也为支局带来可观的保险收入。
二、强化保险营销意识教育,加快保险业务发展。
要促进储蓄收入的增长,只靠储蓄单一的业务种类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调整储蓄业务结构,采取发展储蓄余额和代办并重的多元化经营模式。“利用柜台营销开发保险业务及中间代办业务,坚持发展余额不动摇”成为我局全年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发展保险业务。目标确立后,结合地域特点,我们充分利用柜台营销方式不断开发储蓄保险业务。___邮局是一个单点局,柜员只有9名,在办理保险业务中,职工们普遍存在着一种想法,那就是,觉得保险有骗人之嫌,万一我给人家做了保险,而保险收益不向我们介绍的那样,那用户还不得找我们打架?不但给自己找事,还会引发服务问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有人觉得用户都去买保险,那就没有人存钱了,还不影响我们的储蓄余额?支局了解到职工的想法后,为了让职工对保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理解代理保险是丰富金融产品、为邮政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的有利手段。我们利用班前会和班组会不断向职工讲解邮政储蓄的发展趋势,并向大家灌输保险知识,同时请代理保险的公司业务员进行业务指导,介绍保险的营销技巧以及产品的特点。通过这些引导,使职工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柜台营销的重要性,并掌握了一些保险知识,为保险营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促进职工保险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局内还特别重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不仅要求所有储蓄人员参加考试,还动员非储蓄人员积极学习并参加考试,目前我局已有10人次通过了代理人资格考试。
三、以点带面,开展一带一的学习活动
随着职工对保险业务的关注程度加深,我局保险业务已经做到了“人人仑做保险,人人皆能出单”的局面,能取得这样好的效果,得益于我们采取的一带一的学习方式。
鲍桂琴是我局保险营销状元,曾是一名管局级的“十佳岗位能手”,今年她个人首期保费已达1000余万元,为支局创收近22万余元。但是大家不知道,鲍桂琴今年已经48岁了,学习新业务对她来说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年轻人学一遍也许就记住了,她可能得学两遍甚至三遍,但是她没有放弃学习,而且经常向其他同志请教保险业务问题。在发展保险业务过
程中,她经常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确保自己精通每个保险产品。做保险,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没有丰富的客户源,发展保险也只是一句空话。要想发展业务,必须有自己的客户群体,而鲍桂琴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维护了一大批客户,用户都愿意找她办理业务。拥有了这两个先决条件,鲍桂琴做起保险来,就有了更大的优势,也正是因为如此,她取得了很好的业绩。能有如此“厉害”的营销能手,令我们无比高兴和自豪。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___邮局的保险业务,光靠鲍桂琴一人不行,要靠每一名职工的努力,如果能使每一名职工都向鲍桂琴那样成为保险营销能手,我局的保险业务才会健康发展。为此储蓄班组在鲜中清的带领下,开展岗位演练,互相学习活动,采取了一带一的学习方式,就是让每一名职工都拜鲍桂琴为师学习保险营销,让大家都看看鲍桂琴是如何向用户推荐保险业务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我局在培训储蓄业务的同时,专门安排一个星期让他们跟随鲍桂琴学习保险营销。通过这种一带一的学习方式,收到了实效,现在我局除鲍桂琴外,李雷丽、薛楠等等都已成为了保险营销能手。现在储蓄组人均办理保险首期保费达到了140万元。
四、制定合理、透明的奖励政策,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我局制定了优厚的奖励政策。首先,对于保险局下发的各项奖励,我局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政策全额下发到每一名职工,做到公开透明,人人知晓,这样既激励了那些优秀职工,同时对营销业绩较差的职工也是一个鞭策。其次,在保险局奖励的基础上,还出台了我局自己的奖励政策。我局分别设立了突破奖和高额保单奖,即对于首次出单和单张10万元以上的高额保单,支局还给予职工相应的奖励。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职工的积极性也被充分的调动起来了。也正是因为如此,截止到12月份,我局全年首期保费高达1500万元,创我局历史最高记录,同时在管局名列前茅,仅此一项就为支局创收31.2万元,为我局全年生产任务的完成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业务是一项低成本,高收入的业务,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赢得效益的最大化。
发展邮政储蓄的保险业务让___邮电局尝到了甜头。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区局的正确引导下,继续努力,抓余额,促保险,力争2007年保险业务收入翻番,使这项业务真正能够成为我局明年的工作亮点和收入的增长点,为南区经营发展多做贡献。
___邮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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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都是好的,只要买到合适自己的保险才是最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