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環保稅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保護稅法》,具體規定了「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應當依法納稅的「應稅污染物」。該法第7條規定了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 有關條文附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2. 環保稅如何計算
環保稅是根據排放的污染物進行計算征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
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是指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數量;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准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
第八條從兩個以上排放口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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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
(三)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
(五)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3. 2018 環保稅怎麼算
2018年環保稅是根據應稅污染物來進行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七條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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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雜訊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4. 環保稅徵收的標準是什麼
1、 對排放污染所徵收的稅,包括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及汽車排放的尾氣等行為課稅,如二氧化碳稅、水污染稅、化學品稅等。
2 、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徵收的稅,也可以稱為對固體廢物處理征稅,如潤滑油稅、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電池稅等。
3、 為減少自然資源開采、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源而徵收的稅,如:開采稅、地下水稅、森林稅、土壤保護稅。
4 、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征稅,如:噪音稅、擁擠稅、垃圾稅等。
5、 對農村或農業污染所徵收的稅,如:超額糞便稅、化肥稅、農葯稅等。
6 、為防止核污染而開征的稅,主要有鈾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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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機制。法律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5. 稅法知識之環保稅解讀
稅法知識之環保稅解讀
醞釀近十年的環境保護稅將於2018年1月1日起開征。這是中國第五個以人大立法形式通過的稅收法律,中國的稅收種類由此增至19個。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環保稅解讀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一、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保稅的納稅人
即在中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不具有生產經營行為的機關、團體、軍隊等單位和居民個人,不徵收環境保護稅;對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處理廠、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廠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環保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規模化養殖企業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徵收環境保護稅。
二、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設置環保稅的稅目。
大的分類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四類。不是對這四類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稅,而是只對《環保稅法》所附《環保稅稅目稅額表》和《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規定的污染物征稅;不是對納稅人排放的每一種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稅,而只是對每一排放口的前3項大氣污染物,前5項第一類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屬)、前3項其他類水污染物征稅;同時法律規定,各省份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三、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設置環保稅的計稅依據。
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現行的污染物當量值表,並按照現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作為計稅依據。
四、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為基礎,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准。
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雜訊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同時,鼓勵地方上調收取標准,在現行排污收費標准規定的下限基礎上,增設了上限,即不超過最低標準的十倍。
排污費和環保稅存在不同之處。環保稅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現行排污費制度只規定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規定標准50%的,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增設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規定標准30%的,減按75%徵收環境保護稅。
五、稅務和環保部門聯動。
環保稅所涉技術性相對較強,費改稅後,由稅務部門徵收,環保部門配合,確定“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兩部門將在稅務登記管理、計稅依據確定、納稅申報信息比對、優惠管理等方面開展協作。
實際操作層面,一套完整的征稅流程將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涉稅信息共享、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報資料與環保部門的監測數據進行比對、異常數據交送環保部門復核、稅務機關依據復核意見調整征稅等。
由於是新開征的稅種,在政策上和征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准備工作。具體而言,准備工作包括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稅收征管准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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