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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概念圖片素材

發布時間: 2022-05-05 12:08:37

❶ 離婚的制度

離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生、發展和演變,受到社會物質生產關系的制約,並且受到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響。因此,從一夫一妻制產生以來,離婚制度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演變。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它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
1、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具有限制離婚主義的特徵, 其間出現了由「有責主義」向「無責(目的)主義」和「破裂主義」發展的趨勢。
1.有責主義離婚(過錯離婚主義),夫妻一方得以對方有違背夫妻義務的特定過錯或罪責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其具有對有責一方配偶制裁的目的性。
資產階級在反封建的斗爭過程中,提出婚姻自由的口號,宣布這是天賦人權。法國大革命時期將婚姻視為民事契約,實現離婚自由。同時認為應當對離婚加以嚴格的限制,不能任意解除神聖的婚姻契約。只有符合法定離婚理由,才可訴請離婚,如當夫妻一方有通姦、被判重刑、虐待、遺棄、重婚、謀害配偶、吸毒、嗜賭等情形時,對方才可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在實行過錯主義離婚原則的國家,要求當事人以對方過錯的事實作為婚姻破裂的證明。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原告即使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但是被指控有過錯行為的被告能夠提出一個充分的理由進行反駁,法院即可駁回原告的起訴或拒絕作出離婚的判決,這就是離婚中的抗辯權。當前,常見的法定抗辯理由有下列幾種:
①宥恕,是較為普遍和有效的抗辯理由。被指控有通姦、虐待、遺棄等過錯行為的被告,能夠證明他方對其過錯行為曾表示過容忍和寬恕。
②縱容,夫妻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於事前縱容他方實施過錯行為;或指一方促成或同意他方構成婚姻錯誤,以達到離婚目的。
③共謀,在夫妻雙方都無過錯或者都有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串通一氣共謀規避法律,試圖達到離婚目的。④反控,有過錯的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提起離婚訴訟的配偶本身同樣犯有可以作為離婚的過錯,得以此作為法定的抗辯理由。
⑤時間上的失效,有離婚請求權的夫妻一方,從知悉他方足以構成離婚理由的過錯行為時,已超過一定期限,得成為對方抗辯的理由。
2.無責(目的)主義離婚,這是雖非夫妻一方的主觀過錯或有責行為,但因一定的客觀原因致使婚姻的目的無法達到,出現了對維持夫妻關系有直接影響的事實,不堪同居生活,法律規定仍可作為離婚理由訴請離婚。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患嚴重精神病或惡性疾病、生死不明、夫妻一定期限的分居等。
3.破裂主義離婚(無過錯離婚),指以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為理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均可要求離婚。
2、70年代的離婚制度
70年代開始的經濟發達國家實質出發、發展雙方同意離婚和分居離婚制度,法律把一定期間分居(如五年或三年)視為婚姻破裂;另一方面還保留過錯離婚的傳統。把受害方因對方的過錯提出的離婚,視為婚姻無可挽回地破裂,而對過錯方仍加以適當限製作為一種民事上的制裁,以減少過錯的發生,促進婚姻的穩定和保持社會心理上的平衡。
法國1975年離婚法的改革,採取的原則是「既現實地保障家庭的基本原則,又使法律與當代的習慣和理想相調和」(《法國離婚法改革》)英國和西德確立的離婚制度均以『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煩惱和難堪」為原則。這些都反映了當代離婚制度多因素的綜合性。
美國部分州實行的對過錯不加任何限制的純破裂主義,在實踐中受到了挫沂。據美國《行列》周刊1987年6月7日的一篇文章中指出:「離婚改革原想為陷於不幸婚姻中的婦女開出一部萬靈葯。但它卻使很多這樣的婦女陷於貧困的泥潭之中。」
文章說:70年實行的離婚改革有三處錯誤。第就是不追究任何責任的離婚使男子更有可能更換妻子,而不受特別的懲罰。」又說:「許多制定政策的人現在都認為,我們需要對離婚加強經濟制裁。」這就告訴我們,制定離婚制度的原則,不能單從概念出發,必須注重離婚的社會後果。

❷ 離婚的概念以及需要具備的條件都有要哪些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❸ 訴訟離婚的概念是什麼,有什麼特點

訴訟離婚——也叫一方要求離婚或裁判離婚,指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合意,一方當事人基於法定事由,請求人民法院依據離婚訴訟程序處理離婚糾紛的制度。
凡屬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都是離婚的訴訟程序或裁判離婚。雖然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過調解,當事人可能達成協議,因而不使用判決結案的方式,但這種調解協議的達成是司法行為的結果,且須經過法院確認,製作正式法律文書,所以當屬訴訟離婚的內容。
訴訟離婚有以下幾個特點:
只能由法院受理。
別的任何機構都無此權力。
只能由婚姻當事人親自提起。
離婚問題與婚姻當事人的身份緊密聯系,他人代替不得。
爭議的解決結果不是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而是法院的判決。
這是與協議離婚的一個根本的不同。

❹ 離婚名詞解釋

一、 協議離婚制度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1、程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二、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1、 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三、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四、 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 本人的結婚證;

(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五、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的特殊規定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對於軍婚問題始終給予特殊保護,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傳統。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的范圍:正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復員、和轉業軍人及在軍事單位中工作並未取得軍籍的職工和其他人員不包括在內。

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要求,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六、 在接受勞教人員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國務院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勞動教養的適用范圍是那些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但不需要給予刑罰處罰,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又失之過輕的違法犯罪分子。勞動教養並不是刑事處罰,故對勞動教養人員的離婚問題,應與處理一般公民的離婚問題相同。不同的是,勞教人員應先向所在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方可進行「所處執行」,再履行離婚登記手續。

七、華僑離婚登記規定

其屬於涉外婚姻,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雙方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均為居住國外的華僑,原則上向其居住國的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均為回國定居華僑,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八、我國駐外人員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應比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辦理離婚手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雙方在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在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的情況下,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如協議離婚雙方符合法定條件,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直接公證.

❺ 婚姻法中「離婚標准」的概念

2009年中國最新婚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❻ 結婚和離婚的比例是多少

這個應該沒有比例的,兩個概念不同,結婚和離婚,其實是相對獨立的事件!

您所謂的「離婚結婚比」,這是拿同一年離婚對數除以結婚對數進行簡單計算得出的數字。統計數據顯示的離婚對數和結婚對數,反映的不是同一批人婚姻狀態的變化。

離婚對應的是已婚的所有人口,是個大區間;而結婚主要對應適婚年齡人口,是個小區間。

所以,兩個「率」的分母根本不相等,上述「離婚結婚比」的算術方法壓根兒就是錯誤的!

婚姻狀態一般分為未婚、在婚(包括初婚和再婚)、離婚和喪偶。結婚可以從未婚到初婚,也可以是離婚者再婚,還可以是喪偶者再婚。離婚只是在婚者與配偶解除婚姻關系後的狀態。這些狀態的轉化,需要考慮事件發生的時間先後關系。

所以說,結婚和離婚是兩個相對獨立的事件,所對應的是兩個不同的人群。「離婚結婚比」不能算作反映婚姻狀況變化的合理指標。

如果簡單拿所謂的「離婚結婚比」作「離婚率」來使用,無疑將離婚率放大了成千上百倍。

舉個例子說:

現實生活中,一對夫妻在一年之內結婚又離婚,在「離婚結婚比」中既納入分子又納入分母的情況實屬少數。當年結婚的夫妻全都被拿來當分母,被誤認為他們中有那麼多要離婚的,可以說非常無辜!

部分素材來源:環球網,僅供參考!

❼ 離婚有哪幾種方式,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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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是指配偶間解除婚姻關系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在中國主要有兩種程序:(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願、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後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後,依法准予或不準予登記。准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後達成離婚協議的,製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❽ 訴訟離婚的概念是什麼有哪些特點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訴訟離婚的特徵如下:
1、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
2、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即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❾ 離婚的概念

離婚的概念就是夫妻已經感情破裂了,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了,這時候就可以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