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當兵的條件和標準是什麼傷疤
當兵傷疤要求:1、在手部肘部臉部等明顯部位不能有超過三厘米的疤痕,面部、頸部文身或瘢痕直徑超過2CM,著短裝身體其它裸露部位直徑超過3CM,或雖經手術處理仍有明顯文身瘢痕,影響軍容的,不合格;2、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不影響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最主要的是面部和頸部暴露在外面的疤痕如果超過3CM是不行的;有皮膚疾病不行;臉部和頸部的紋身超過3CM不行,身上紋身超過10CM的不行;有整容史的也不能。注意:1、軍檢的時候主要會看看你的手腳,比如肘關節,膝關節有不有太大的傷痕,那樣會有運動傷復發的可能,小點的都關系不大;2、腹部傷口一般兵種沒有什麼要求,海軍潛艇部隊可能有點影響。當兵政審是很嚴格,如果以前手臂上有刺青,即使用激光清洗了,政審也很難通過。只要不是長在臉上手臂上等比較明顯的地方,傷疤不大對機體功能沒影響。
Ⅱ 手臂上有紋身可以去當兵嗎
不可以。
徵兵辦關於對入伍青年儀容的要求:有染發、紋眉、紋身、刀疤、打鼻孔等青年將不能入伍。因為軍隊是特殊機構,有嚴格的要求,尤其是在軍容風紀上,要保持軍人的嚴肅性。
對視力也有要求:
1、陸勤人員:初中文化程度人員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9,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8;高中文化程度人員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7,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5;大學專科文化程度人員、在校大學生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6,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5。
2、坦克乘員、潛艇及水面艦艇人員:每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8;潛水員、空降兵、專機服務隊女服務員、中央警衛團條件兵、公安警衛部隊條件兵、特種部隊條件兵(含海軍陸戰隊隊員)、北京衛戍區儀仗隊隊員:每眼裸眼視力不低於5.0。
(2)當兵的手臂有什麼要求圖片擴展閱讀: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徵兵工作實際,向部隊輸送優質兵員,經研究,決定對部分徵兵體檢項目標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審查辦法進行調整完善,從今冬徵兵起施行。調整內容如下:
1、體重。男性不超過標准體重25%,不低於標准體重15%的,合格。標准體重=(身高-110)KG。
2、文身瘢痕。面部、頸部文身或瘢痕直徑超過2CM,著短裝身體其它裸露部位直徑超過3CM,或雖經手術處理仍有明顯文身瘢痕,影響軍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顱腦、胸、腹部等手術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響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3、耳眼。男青年扎耳眼無明顯疤痕、無可視性穿孔,不影響軍容的,合格。
Ⅲ 手臂彎曲為什麼不能當兵我的手臂是這樣的,看看是什麼情況,影不影響當兵
【2015年徵兵體檢標准】
第五條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cm,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cm(空降兵超過4cm),或雖在上述規定范圍內但步態異常,不合格。
肘關節過伸不超過15度,無功能障礙,陸勤人員合格。
第六條手指殘缺,影響功能的足趾殘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合格。
Ⅳ 當兵體檢胳膊要求
法律分析:肘關節過伸超過15度,肘關節外翻超過20度,或雖未超過前述規定但存在功能障礙,不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
第一條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條件兵身高條件按有關標准執行。
第二條 體重符合下列條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體條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須加查血液化血紅蛋白檢查項目,糖化血紅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Ⅳ 驗兵時手臂外翻25度。 肘部可以並在一起。 這樣合格么謝謝
驗兵時手臂外翻25度,肘部可以並在一起,不合格。
正常肘關節完全伸直時有一輕度外翻,男性約10°,女性約15°。徵兵體檢標准在外科檢查中規定手臂外翻15度即不合格。
根據《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第五條規定: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cm,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cm(空降兵超過4cm),或雖在上述規定范圍內但步態異常,不合格。
肘關節過伸不超過15度,無功能障礙,陸勤人員合格。
(5)當兵的手臂有什麼要求圖片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徵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和有關規定,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Ⅵ 徵兵體檢對手臂的要求
法律分析:《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
第五條 骨、關節、滑囊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胸廓畸形,習慣性脫臼,頸、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間盤突出,強直性脊柱炎,影響肢體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
(二)四肢單純性骨折,治癒1年後,X線片顯示骨折線消失,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及後遺症(條件兵除外);
(三)關節彈響排除骨關節疾病或損傷,不影響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節病僅指、趾關節稍粗大,無自覺症狀,無功能障礙(僅陸勤人員);
(五)輕度胸廓畸形(條件兵除外)。
第六條 肘關節過伸超過15度,肘關節外翻超過20度,或雖未超過前述規定但存在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八條 手指、足趾殘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皸裂症,不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
第一條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條件兵身高條件按有關標准執行。
第二條 體重符合下列條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體條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須加查血液化血紅蛋白檢查項目,糖化血紅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