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職證明一般用途
法律分析:在職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個在職情況及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主要是出國簽證使用。
三、在職證明的用處:
1、考試,明確要求的需要遞交,沒要求的就算了。
2、辦理貸款或信用卡之類的。
3、孩子留學。
4、晉級。
5、其他情形下需要證明非下崗職工身份時。
法律依據:《「2019年度中韓青年科學家交流計劃」中國青年科學家赴韓工作交流項目徵集指南》 五、申報材料及提交說明 (一)申報材料
1.「2019年度中韓青年科學家交流計劃」赴韓人員信息表(附件1);
2.「2019年度中韓青年科學家交流計劃」赴韓人員推薦表(附件2),均要求提供原件(手寫簽名並蓋印章);
3.「2019年度中韓青年科學家交流計劃」赴韓人員申請表(中、英文)(附件3);
4.工作同意書(附件4):由韓方接收單位填寫;
5.邀請函(由韓方接收單位或課題負責人出具的邀請函,邀請函無固定格式,須註明申報人參與的項目名稱和承擔的工作任務);
6.《居民身份證》、《學位證書》(碩士、博士)復印件,並將英文翻譯列印在復印件背面;
7.在職證明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明。英文書寫,加蓋公章。
❷ 在職證明一般用途
在職證明的用處,具體如下:
1、考試,明確要求的需要遞交,沒要求的就算了;
2、辦理貸款或信用卡之類的;
3、孩子留學;
4、晉級;
5、其他情形下需要證明非下崗職工身份時。
在職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個在職情況及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主要是出國簽證使用。
在職證明不可以隨便開。在職證明必須是本人實際所在單位的人事部出具,一般的單位不會隨便開在職證明。企業在開具相關證明時,要確保證明內容符合客觀真實,不可弄虛作假;盡量寫明證明的正式用途;對於加蓋了公章出具的證明最好做好登記備案。
員工的在職時間一般是從勞動合同開始到終止的時間,但是有些員工在離職後想要偽造自己的工作經歷,往往會讓原單位開一個在職證明,很多人認為這是個舉手之勞的事情,而且員工辭職後也不會對公司有什麼經濟補償風險,因此就會給員工開了這個在職證明。
❸ 在職證明可以辦理居住證嗎
法律分析: 只有這一個證明還不行。還需要以下的資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❹ 在職證明可以辦理居住證嗎
法律分析:只有這一個證明還不行。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還需要以下的資料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❺ 在職證明一般用途
在職證明一般用途:辦理房貸、出國,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孩子留學等等。
在職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個在職情況及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主要是出國簽證使用。單位員工在職證明的用處;單位員工在公司上班,在外出出差這些的時候,會用到單位員工在職證明的,而且在辦理簽證和信用可的時候會需要單位員工在職證明。
在職證明的注意事項;在職證明要注意書寫格式;開工作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復印是無效的;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有的國家還需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除了擁有在職證明+執照副本,有的領事館還要進行電話回訪需要注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