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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多少张图片违法

发布时间: 2022-08-28 18:45:27

‘壹’ 转发别人照片泄露隐私违法吗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是想让外界知晓的,而隐私的类型有很多,如信息、视频、图片等,有些人会转发他人的信息、图片,转发图片时泄露他人隐私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对泄露隐私的一方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贰’ 在QQ空间上传淫秽图片多少张算违法

QQ空间传播色情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QQ空间内发布涉及色情、广告、暴力反动,招嫖,买卖枪支,毒品,或者诈骗,刷钻,侵权,以及传播病毒广告等信息,都属于违规行为,我司有权核实后对该空间关闭处理,并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QQ空间是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请务必保管好QQ号码及密码,为以避免他人对帐号进行恶意操作。

‘叁’ 随便将他人照片发到网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几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肆’ 在QQ空间上传淫秽图片多少张算违法

QQ空间传播色情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QQ空间内发布涉及色情、广告、暴力反动,招嫖,买卖枪支,毒品,或者诈骗,刷钻,侵权,以及传播病毒广告等信息,都属于违规行为,我司有权核实后对该空间关闭处理,并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伍’ 转发不实信息截图算犯罪

《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陆’ 随便转发别人的照片,这算犯法吗

随便转发别人的照片,是否犯法需根据照片本人是否同意来确定。如果照片本人同意,那就不犯法,如果不同意,那就违法。随意转发别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这种行为属违法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或肖像权,如果用来谋取利益或获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柒’ 把别人抖音里面的照片拿来转发算不算违法

不算违法。抖音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如果是违法的,是不能转发的,既然允许转发,你就是不违法的。许多图片背景还有现在很火的一个跳舞的女的小视频都是可以用来制作自己的小视频。是抖音上的素材。所以我们拿来用是不违法的。

‘捌’ 请问如果QQ好友向本文通过QQ对话窗口发送不雅图片,算传播淫秽物品罪吗如果是多少张才算犯罪

你好
一、《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以相互之间具有特殊身份关系,或者人数和范围很小为免责条件;个人认为,一般的QQ好友不属于免责范围。
二、追究犯罪的主要标准: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2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4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4百人以上的;
6、互联网建立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
7、造成严重后果的。

‘玖’ 在网上发布别人的照片违法吗

网上乱发别人的照片算违法的,侵犯了肖像权,但不等于犯罪,具体的还要根据对方的目的来确定。如果对方是为了盈利而这样做的话,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一. 一般原则

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 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三. 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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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萍乡某体育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方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方某经济损失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6年2月25日,原告方某在萍乡某体育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缴费办理了健身年卡。9月3日,方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分享一条内容“本人今日从易经中悟得一枚瘦身方,现在赠予有缘人”并附九张照片。

9月21日,被告公司的员工易某在朋友圈分享的一条内容“与其找一千个理由证明自己不是懦夫,不如用一个结果证明自己是勇士,坚持锻炼的效果!坚持的人是值得我们佩服的!赶紧加入我们吧!”并附四张照片,其中三张系方某在微信中分享的个人照片,另一张为易某的微信二维码图片。

方某通过好友得知自己的照片被易某擅用,且该条内容已被广泛传播。同日下午,易某将方某的照片全部删除,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沟通,就如何赔偿的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方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利用原告的照片为自己公司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审判-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