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文件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第十条(2014有修订)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原: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2014有修订)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原: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录】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2.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第一条为发展矿业经济,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向外商提供招商项目指南、有找矿前景的区块资料和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有关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基础图件等资料。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国家禁止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种除外。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矿业开发的实际情况,可以划定区域设置矿业开发实验区,并依法制定管理矿业开发实验区的具体办法。第五条外商可以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与省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也可以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可以通过转让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六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勘查区块登记,取得探矿权。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呈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省外资审批机构备案。第七条外商对其投资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开采;但应当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采登记,取得采矿权。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持合营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划定矿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企业。需要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向外资审批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依据划定的矿区范围,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持外资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是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外商可以通过投标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第九条外商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第十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森林保护、土地管理以及矿山安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十一条外商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外商有权拒绝以县乡公路作价折股参与分红;有权拒绝集资修建县乡公路或者支付县乡公路建设费用。为外商投资项目配套的公路工程除外。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享受国家、本省对外商投资已有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开采该矿床后,可以作为递延资产,逐年摊销;
(二)可以申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
(三)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半缴纳;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 四川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是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积极应变、乘势而上,狠抓落实、突破难关,开拓创新、成绩显着的一年,也是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一年。
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决实行土地宏观调控,坚定推进工业强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攻坚破难,狠抓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呈现出保护资源规范、保障发展有力、维护权益有效、服务社会优质的态势,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截至2006年10月31日,四川省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42423064.36 公顷,建设用地1578320.19 公顷,未利用地 4404222.4 公顷。
各地类面积及比例见表1。
表1 四川省2006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统计表
全省2006年土地变更总量为122769.1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25%。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农用地
截至 2006 年 10 月 31 日,全省农用地 42 423 064.36 公顷,比 2005 年净减少2 763.65公顷,主要是因为耕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年内面积减少较多。耕地年内减少总量为62 960.10公顷,总面积为5 947 084.48公顷,耕地减少主要因为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分别占减少总量的63.03%和17.90%,其他依次为建设占用、灾毁等。耕地减少情况见表2。
表2 2006年全省耕地减少统计表
2006年全省耕地增加 13015.4公顷。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四川省2006年耕地增加来源分类表
近年来全省大力实施以土地开发整理为主的“金土地工程”,全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12003.6公顷,约占耕地总增加量的87.27%。
2.建设用地
2006年全省共批准建设用地16805.17公顷,其中农用地12098.27公顷,耕地为7736.60公顷。批准建设用地包括国务院批准和省级批准用地。
2006年全省批准建设用地中,分批次建设用地为9545.87公顷;单独选址建设用地 7259.32 公顷。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为1086.22公顷;单独选址建设用地4525.66公顷。
2006年全省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农用地为8101.02公顷,其中耕地5793.19公顷。征地总费用为876094.84万元,安置农业人口151527人。
3.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2006年全省完工验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522个。共增加土地68427.1公顷,总投资额为186735.09万元,其中增加为农用地的13659.32公顷。土地整理增加土地 62843.69 公顷,占增加总数的91.84%,投资额为154383.1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2.67%,其中整理为农用地的8631.09公顷。土地开发增加土地4788.20公顷,占增加总数的7.00%,投资额为28918.6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5.49%,其中开发为农用地的为4295.27公顷。土地复垦增加土地795.21公顷,占增加总数的1.16%,投资额为3433.2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84%,其中复垦为农用地的为732.96公顷。全省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以土地整理为主。
全省共完成土地整理项目175个,其中,国家级项目17个,面积12878.76公顷;省级项目38个,面积为21931.42公顷;市级项目57个,面积为24975.12公顷;县级项目63个,面积为3058.39公顷。
全省共完成土地复垦项目132个,其中,国家级项目2个,面积262.30公顷;省级项目4个,面积为153.71公顷;市级项目7个,面积为75.84公顷;县级项目119个,面积为303.36公顷。
全省共完成土地开发项目215个,其中,国家级项目2个,面积330.40公顷;省级项目108个,面积为2327.29公顷;市级项目52个,面积为1296.0公顷;县级项目53个,面积为834.51公顷。
二、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现状
四川省是国内矿产种类齐全、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具有矿产种类齐全、矿种配置组合较好、矿床分布集中的优势。现在全省已形成了包括能源、黑色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加工的生产体系。到2005年末,全省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及天然气开采业和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业等692家国有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达到419.8亿元,约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7%。矿业已成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
到2006年底,我国已发现矿产171种(包括亚矿种为234种),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59种(包括亚矿种为223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2种,水气矿产3种。
到2006年底四川省具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81种(包括亚矿种为90种)。这些矿产是:
(1)能源矿产4种:煤、石油、天然气、铀矿。
(2)金属矿产33种(包括亚矿种为34种):铁、锰、铬、钛、钒、铜、铅、锌、铝、镁、镍、钴、钨、锡、钼、汞、锑、铂族金属(统计表中,铂族金属、铂、钯单独统计)、金、银、铌、钽、铍、锂、锆、铷、铯、稀土(重稀土矿、轻稀土矿)、锗、镓、铟、镉、硒等矿产。
(3)非金属矿产42种(包括亚矿种为50种):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石灰岩(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铸型用砂岩)、冶金用石英岩、铸型用砂、耐火粘土、硫铁矿、芒硝、重晶石、毒重石、含钾砂页岩、化肥用蛇纹岩、盐、碘、砷、磷、石墨、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石膏、白垩、玻璃用脉石英、硅藻土、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海泡石粘土、膨润土、其他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泥岩)、饰面用花岗岩、霞石正长岩、饰面用大理岩、钾、溴、硼等矿产。
(4)水气矿产2种:地下热水、矿泉水。
全省查明资源储量矿产资源的特点是:①矿种较齐全,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人均资源占有量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②大型或特大型矿床分布集中,有利于形成综合性的矿物原料基地;③矿床的共伴生矿产多,具有重要的综合利用价值,但增加了采矿和选冶工艺难度;④部分重要矿产以贫矿和低品质矿石为主,富矿不足,矿产资源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2006年全省共投入勘查费用287601.4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3400.4万元,地方财政拨款2212.85万元,企事业投入281982.23万元。年末从业勘查人员16381人。对煤、铁、锰、铜、铅锌矿、镍矿、铂矿、金矿、磷矿以及一些不能分的矿种进行了勘查。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为219191米,坑探工作量达27334米。
2006年全省新发现矿产地8处,其中煤矿1处,资源量为65260千吨;铅锌矿2处,资源量为252200金属吨;铅矿1处,资源量为50000金属吨;磷矿3处,资源量为18569矿石千吨。
2006年全省新查明矿产资源资源量:煤为51456千吨,铁矿10614矿石万吨,锰矿1034矿石万吨,铅锌矿330867金属吨,金矿10024金属千克,磷矿18675矿石千吨。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截至2006年底,全省有效勘查许可证共783个,批准登记面积为9946.51平方千米,矿业权使用费为152.04万元;全省有效采矿许可证6929个,批准登记面积3324.47平方千米,矿业权使用费511.5万元。
在有效的勘查许可证中经济类型以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分别占42.01%和29.5%。矿种以有色金属矿产和贵金属矿产为主,分别占34.99%和33.07%。
在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中经济类型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分别占13.89%,68.82%和12.13%。矿种以能源矿产和非金属矿产为主,分别占26.84%和71.71%。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按照经济类型分,2006年全省共有矿山企业7825个,从业人员473649人,年产矿量20920.05万吨,矿山企业工业总产值为2445649.92万元,利润总额为240917.46 万元,与2005年同期相比,工业总产值、利润总额都有所增长。
三、国土资源市场
(一)土地市场
1.土地一级市场
2006全省共出让土地32696宗,出让面积8844.37公顷,土地成交价款4705363.07万元,土地纯收益为2991260.99万元;租赁16宗,面积3.58公顷,获土地租金160.28万元;其他供地方式115宗,面积62.92公顷,收入5656.30万元。与2005年同期相比,土地出让宗数增加2209宗,增加7.24%;出让面积增加294.66公顷,增加3.44%;出让纯收益增加361150.07万元,增加13.73%。
招标出让1宗,面积1.09公顷,成交价款160万元,纯收益160万元;拍卖出让1764宗,面积2465.89公顷,成交价款2722307.15万元,纯收益1790752.52万元;挂牌出让508宗,面积780.75公顷,成交价款520598.74万元,纯收益375561.76万元。
在土地出让类型中主要用于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住宅用地,分别占用地类型总量的11.01%,8.22%和80.24%。
2.土地二级市场
2006年全省转让土地93650宗,面积3749.43公顷,转让金1019974.09万元;出租1194宗,面积12.71公顷,获租金518.51万元;抵押24206宗,面积15012.94公顷,抵押价款4921306.25万元。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类型中还是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最多。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2006年探矿权出让36宗,其中,拍卖28宗,挂牌8宗,总合同金额为10409.58万元。采矿权出让871宗,其中,行政审批102宗,拍卖269宗,挂牌500宗,总合同金额为121497.9万元。探矿权出让矿种有煤、铁矿、铜矿、锰矿、铅锌矿、多金属矿、磷矿、水泥用灰岩等。采矿权出让矿种有煤、铅锌矿、熔剂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建筑石料用灰岩等。
2.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
全省探矿权转让69宗,转让价款26453.4万元。其中出售56宗,转让价款9550.29万元;作价出资13宗,转让价款16903.11万元。转让矿种有铁矿、铜矿、金矿、铅锌矿、多金属矿、磷矿、冶金用石英岩等。
全省采矿权转让146宗,转让价款10477.22万元。其中出售111宗,转让价款8006.18万元;作价出资9宗,转让价款2428.12万元;其他转让26宗,转让价款42.92万元。转让矿种有煤、铅锌矿、铁矿、铜矿、金矿、长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等。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一)土地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
2006年全省统计发现违法案件5722件,涉及土地面积3981公顷,其中2006年发现违法3566件,历年隐漏案2156件,较2005年增加22%;全省立案查处4275件,涉及土地3840公顷,结案4263件,涉及土地3862公顷,结案率达99.7%,与2005年持平。立案中,2006年发生违法案件2285件,涉及土地1679公顷,其中以未经批准占地的违法形式表现最为突出,为2027件,占2006年发生违法案件的88.7%;2006年发生案件结案2235件,涉及土地1661公顷;隐漏案件立案1990件,涉及土地面积2161公顷,隐漏案件结案1952件,涉及土地面积2120公顷,隐漏案件结案率达98%;同2005年相比隐漏案件的立案和结案均大幅上升。全省拆除违法用地构建物18014万平方米;没收构建物37670万平方米,均高于2005年;收回土地897公顷,罚没款达2亿元。立案查处数、拆除构建物、没收构建物、收回土地面积和罚没款数额分别是2005年的1.5倍、1.87倍、18倍、7.7倍、5.7倍。土地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5165件,巡查制止违法行为4279件,制止率为83%,挽回经济损失大幅上升为3159万元。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追究责任人责任共88人次,为历年追究责任人最多的一年。追究责任中刑事案件移送11人;刑事处罚6人;给予党纪处分21人,党纪处分建议22人;给予行政处分14人,行政处分建议14人。
(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
2006年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统计发现2006年立案622件,开采类违法行为为591件,占立案总数的95%,其中无证开采194件,越界开采178件,这两类违法行为仍是矿产违法案件发案率最高的,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1%和29%。矿产违法案件全年结案584件,结案率为94%。吊销采矿许可证10件,罚没款2934万元,高于2005年同期1.6倍。
矿产违法案件中有15人次被追究相关责任,其中有8人次受到刑事处罚,有7人次被刑事移送。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6年全省共申请复议81件,其中行政处罚28件,行政许可17件,行政强制措施8件,不作为2件,其他26件。审结37件,其中维持18件,撤销4件,撤回申请9件。行政复议情况同2005年相比数量略有上升。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2006年末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从业人数786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154人,大学本科及大专5564人;高中及中专1793人,初中及以下人员354人。事业单位798个,职工人数5907人,乡级土地所2229个,人员5900人,其中专职4667人,兼职1233人。经费收入为167432.34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拨款159044.1万元,其他收入8388.24万元。
2006年度全省参加各种院校培训毕业或结业人数达729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226人次,行政学院学习98人次,其他培训405人次;参加学历教育99人,2006年取得硕士学位1人,学士学位7人。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七、问题与建议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矿山布局不合理,小矿数量偏多,开发中经营粗放等问题还比较严重;全面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还有很多阻力和障碍,处理遗留问题的工作任务还比较艰巨;对土地供应定额和产业用地的投资密度等政策研究不够、执行不力;一些地方征地资金缺口较大,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费用到位不及时,甚至有挪用现象;土地资产运营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拍卖出让比例较低,招拍挂出让行为还不规范;土地执法难、查处难的问题还未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违法、法人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法难度;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实现科学发展:①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②从严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③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④深入推进市场化配置资源;⑤从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严格实行问责制。
(2)继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工作,增强矿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统筹矿产开发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统筹矿产开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统筹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政管理新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扎实推进惠民行动,努力促进和谐四川建设。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关心群众疾苦,积极改善民生,扎扎实实地抓好所承担的惠民行动工作,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4)全面加强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工作直接决定着国土资源管理能力水平的高低,影响着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关系着执政能力建设。因此,在狠抓重点工作的同时,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基础工作,以保证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5)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坚持以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为主线,以推进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品德好、有能力、会干事”为落脚点,不断加强新形势下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践行省委确定的重大主题的本领,为推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和人才保障。
4. 这十年,我国自然资源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取得了怎样的成绩
近10年以来,我国对于自然职业事业这一块也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自然资源节约之后,集体利用水平提升不少,并且国土的空间布局进行了优化,有序的供给,协调的发展,大家的居住环境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自然的资源部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发布了基于自然的一些解决方案,全球的海洋和生态治理,建立起和海洋的关系,向一些周边国家提供海啸预警等等这样的公共产品服务,这都是一个又一个新的征程。
5. 武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及利用现状
(1)武安市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截至2010年年底,武安市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有58处。其中:煤13处,占22.4%;铁38处,占65.5%;非金属矿产7处,占12.1%。在所有矿产地中:大型矿产地5处,中型15处,小型38处。按勘查程度划分,达到勘探程度的有44处,详查程度的12处,普查程度的2处。累计查明煤炭资源储量7.8亿吨,铁矿资源储量4.7亿吨,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1.3亿吨(2010年底武安市矿产资源储量见表4.1)。
表4.1 2010年底武安市矿产资源储量表
注:1.除特别标明外,本表及其他规划附表的基础储量、资源量、资源储量是指规划基期的保有量;2.矿产填写顺序按照《矿产资源分类目录》填写。
截至2010年年底,武安市已设探矿权6处,其中,煤矿探矿权1处,铁矿探矿权3处,非金属矿产探矿权2处。按勘查工作程度划分:普查矿区2处,详查矿区4处。铁等矿产的勘查程度相对较高。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初步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多元化投资格局。
(2)武安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武安市列入《河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58个矿区中除基建矿区2个、未开发矿区5个和计划近期利用的矿区1个外,其余50个矿区的矿产资源都得到开发利用。截至2010年年底,武安市煤炭保有资源储量6.5亿吨,铁矿保有资源储量2.6亿吨,水泥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1.3亿吨。共有矿山270个,包括生产矿山104个、停采矿山166个,从业人员1.8万人。2010年武安市固体矿产矿石产量2342.53万吨,其中:煤炭产量429万吨,铁矿石产量563.07万吨。已初步形成了能源、冶金、化工及建材等矿产为主的矿业开发格局。通过矿产资源整合等方式,矿山企业布局日趋合理,有效利用资源、节约集约、规模化、集团化矿业开发的格局正在形成(表4.2)。
武安市不断提升矿山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显着提高。2010年武安市煤炭开采回采率达到75.0%,选矿回收率为63.0%;铁矿开采回采率80.0%,选矿回收率达到85.0%。矿山“三废”综合利用成效明显,煤矸石、粉煤灰资源化利用步伐显着加快。
武安市大中型矿山少,小型矿山与矿点多。现有270个矿山中,共有大型矿山4个,中型矿山5个,小型矿山261个。从矿山企业技术结构来看,大中型矿山具备较为完善的矿山采选技术支撑体系,小型矿山企业则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产品较为单一,多为原矿石或初加工产品,缺乏深加工及高附加值的矿产品。
表4.2 2010年年底武安市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
注:产量、产值栏内大、中、小型是指矿山规模。
(3)武安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简要分析
武安市是生产矿产资源大市,也是消耗矿产资源的大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为实现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今后一个时期内,武安市矿业经济的基础地位仍不会有根本性变化。
当前,武安市资源储量基本能够保障需求的矿产有:石灰岩、建筑石料等。能够部分保障需求的矿产有:煤、铁。
煤矿:截至2013年年底,武安市累计查明煤炭资源储量14.42亿吨,保有资源储量6.5亿吨,2013年煤矿开采量为805.33万吨,煤炭消耗量约为1070万吨,缺口264.67万吨,无法满足全市工业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求,缺口资源需从外地调入。
铁矿:截至2013年年底,累计查明铁矿资源储量5.6亿吨,铁矿保有资源储量2.68亿吨,2013年开采铁矿石为656.08万吨,而铁矿石消耗量约为2644.5万吨,缺口1988.42万吨。由于钢铁工业的高速发展,对铁矿石的需求日益增加,铁矿石供应不足的状况将持续,缺口仍需从外地调入。
非金属类矿产:武安市非金属类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前景广阔。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保证程度较高,能够满足经济建设的需求,可以实现目标的较快增长。
(4)武安市矿产资源型产业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找矿难度增大,主要矿种储量不足,开采成本逐渐上升,资源优势逐步降低。武安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已经有50年,矿山企业的后备资源短缺的问题日趋显着,须进行外围及深部找矿工作,加大了找矿成本与难度。又由于矿产勘查长期投入不足、深部探矿技术发展缓慢等原因,使得新增矿产地较少,可供矿山建设的储量不足,储采比失调、供需不平衡等矛盾更加突出。主要矿产如煤、铁等的自给率逐年下降。
武安市一直面临着可持续发展问题。由于矿产开采在工业产值中占有较大比重,随着不可再生资源被不断开采,其资源优势不断下降。同时由于开采成本上升,甚至出现采矿不如买矿的现实情况。如何科学合理规划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为武安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努力建设供需基本平衡、结构优化、开发有序、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矿业经济新格局,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2)精加工矿产品少,资源利用效率不高,产业结构单一,新兴产业急待发展。武安市矿产品仍以初级加工为主,深加工矿产品少、附加值低,单位产值资源消耗量大;部分矿产资源回收率低下,选冶设备和工艺落后,能源消耗过高;矿产资源还没有形成开采—选矿—冶炼及深加工的产业链条,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同时,武安市产业结构偏重于矿产资源型产业,产业结构单一。如果新兴产业规模小,则难以解决因资源开采下降而带来的大量工人失业、城市产业转型等问题,如果新兴产业发展缓慢,城市经济发展就会逐步陷入衰退的困境。
3)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环境灾害相对突出,矿山环境治理日益紧迫。武安市除了一般城市所具有的“三废”污染之外,还存在特殊的生态环境问题,如采矿活动破坏或占用了大量山地及农用地,毁坏了地貌景观资源及生态环境。矿业废渣、煤矸石、尾矿大量堆存,使矿区及其周围的水、土、大气环境均受到污染,尾矿、废渣存在乱堆乱弃,形成地裂缝、坍塌等矿山地质安全隐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任重道远。
据调查统计,武安市因采矿破坏土地2万余亩;露采坑、废渣及矿山建筑垃圾占用荒地和山坡地2万余亩;地裂破坏植被约1万亩;总破坏面积达6万余亩,且破坏面积每年仍以150多亩的速度递增,因采矿引发的各种地质灾害隐患点有77处,其中造成地表塌陷30余处。矿区山体开裂,地面塌陷时有发生,采矿产生的废渣、尾矿、废旧建筑大面积压占、破坏土地。矿井停产后,大量的矿山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开发成为武安市环境治理的难题。
4)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尚缺乏良好的引导,对未来矿产品需求预测不够准确,受市场波动影响,部分总量调控指标未得到有效落实。
6. 说说莆田有哪些矿产资源,人们是如何开采,利用和保护的
根据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截至2007年底,全市已发现的矿产有铅、锌、银、金、铜、钼、镍、镉、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高岭土、叶蜡石、石英、钾长石、硅线石、滑石、蛇纹岩、地下热水、矿泉水等41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矿产17种,上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12种,金属矿产有铅、锌、银、镉、镍,非金属矿产有滑石、化肥用蛇纹岩、硅线石、砖瓦用粘土、饰面花岗岩、钾长石、高岭土。其中镍、化肥用蛇纹岩、滑石、硅线石4种矿产的资源储量居全省第一位。探明有资源储量但未上表的有叶蜡石、瓷石、石英、建筑用石料及地热水等5种矿产(附表1)。
全市已探明并上资源储量表的矿区总数共8个,其中金属矿床2处,金属与非金属矿共生矿床1处,非金属矿床5处,均为中小型矿床(附表2)。
从总体上看,我市矿产矿种少,且以非金属矿建筑用石料和饰面用石材为主。建筑用石料资源非常丰富,除满足我市各项建设外,还大量外销;饰面用石材储量也较为丰富,主要品种有“华亭青”(石英闪长岩)、“莆禧白”(二长花岗岩)、“月塘黑”(辉长岩)、“平海锈石”(钾长花岗岩)和“大洋红”(凝灰岩)等。金属矿产少,仅铅、锌、银、钼等有一定的储量且较有远景;能源矿产仅有地下热水,储量较丰富,开发利用前景良好。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一)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将莆田市矿产资源按矿种划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开采三类。
1、鼓励开采的矿种:地热、高岭土、叶蜡石、明矾石、石英、钾长石等。
2、限制开采的矿种:饰面石材、铅、锌、钼等。
3、禁止开采的矿种: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二)采矿权数量调控
通过联合改造与重新组建,至规划近期末(2010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70个以内,其中城厢区10个、涵江区8个、荔城区10个、秀屿区(含北岸开发区)14个、仙游县28个。
(三)主要矿种开采总量调控
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砖瓦用粘土、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实行保护性控制开采,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到2010年砖瓦用粘土、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年开采矿石总量分别控制在25万立方米、2.5万立方米、400万立方米,到2015年分别控制在20万立方米、3.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从严审批设立饰面石材等新建矿山,停止审批设立可耕地砖瓦粘土矿山。
在规划期内按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耕地、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量控制的原则,对建筑用石料、饰面用石材和砖瓦用粘土矿山规划布局做进一步优化,实行集中开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允许开采区地域内合理设置建筑用石料、饰面用石材和砖瓦用粘土矿山,新设立的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原则上应在重点开采区内设置,并逐级上报。
建筑用石料矿山数每个区原则上设置5~10个矿山,仙游县设置15~20个矿山,以适应城镇化以及农村建设的需要,坚决取缔占用耕地的砖瓦粘土矿山。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优化
(一)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划分
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莆田市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划分禁止开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限制开采区(以下简称限采区)、允许开采区(以下简称可采区)和重点开采区四类,以有效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和整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区域上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1.禁采区
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安全、环境、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
(2)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木兰溪干流、萩芦溪外度水库上游两侧一重山可视范围。
(4)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居民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
(5)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教圣地。
(6)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和军事管理区。
(7)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划分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莆田东圳水库重要水源地、莆田壶公山森林公园等禁采区36处,划定范围详见附图3、附表9。
除上述已划定的禁采区外,凡呈点状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上难以表示,但属于附表10所列保护单位的一定范围内均列为禁采区。
凡划为禁止开采的区域,不得新设置采矿权,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关闭矿山应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
2.限采区
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1)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受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影响,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矿产地。
(3)区内地质环境相对脆弱,开发过程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治理。
划分常太东圳水库二级保护区等限采区8处,划定范围详见附图3、附表9。
限制开采区内坚持资源环境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在规划期内确需设置采矿权的,必须由规划部门组织论证,确认可以设置采矿权后,方可设置采矿权。
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含本数,下同)以下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
3.可采区
除上述禁采区和限采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划定为可采区。可采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林业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
4.重点开采区
在可采区内,将矿产资源相对丰富、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且开发利用强度较大的地区;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较好的流向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的紧缺矿种分布区域;本行政区内重要矿产及优势矿产集中分布的地区;市场需求较大的矿产所在地等地区,划为重点开采的区域。
根据莆田市成矿地质条件和矿产分布的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集约开发的原则,划分涵江黄龙饰面石材、城厢东海利角建筑石料等7个重点开采区(附图3、附表9)。
此外,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不受禁采区、限采区的限制,但开采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不得造成地面沉降等负面影响。
(二)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划定
规划期间,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定以已知的地质勘查信息为基础,在明确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矿体的矿化类型、空间定位、分布特征、规模以及对开发前景等具体情况后,科学、合理划分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在可采区内进行。开采规划区块内的矿床达到大、中型的和已设采矿权的外围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范围作为后备资源勘查区和安全缓冲区。对于尚未达到开采规划区块划定条件的地区,在探明资源储量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应按照开采规划区块划定的原则要求,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设置。
规划期内,根据莆田市实际情况,重点对建筑用石料矿产地,新设置开采规划区块16个(附图3、附表11)。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积极引入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联合、兼并、承包、控股等多种形式,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带动战略,引导生产要素向科技型大企业集聚,形成集约经营,促进矿业良性发展。
(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区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目标
矿业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小矿数量明显下降,大、中、小型矿山比例合理,2015年末全市持证矿山数量控制在60个以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主要矿种和对象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主要矿种为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高岭土、叶蜡石等。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主要对象为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矿权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的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二)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规划期内要求所有已建、新建(扩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见附表12),使矿床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禁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做到规模开发。
(三)矿产品结构调整
加强矿业上、中、下游合理布局,进一步优化、延长矿业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着力发展精、深、细加工产品。发展叶蜡石、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非金属矿产的应用领域。通过调整,使原矿及初级产品所占比例逐步减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所占比例快速增长。
加快矿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构筑具有特色和富有竞争力的矿业产业。适应发展供需,产品转档,实施品牌战略,提高附加值,降低能耗。对饰面用石材要发展大荒料、大规格板、薄形板、异型板、墓碑工艺制品等,限制荒料出口。
(四)新建矿山企业准入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总量调控、布局、矿业结构及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
2.属政府投资的项目,须经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
3.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矿山开采设计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国家规定。
4.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符合有关要求。
5.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求。
6.具备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开采设备、专业机构和人员。
7.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合理制定“三率”指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提高矿产资源采取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加强非金属矿及金属矿产等的开采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回收工艺及选矿技术,到2015年,主要矿产资源采区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各提高2~6%,饰面石材荒料率提高3~5%,矿山企业综合利用率提高2~8%。加强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检查,引导和强制矿山企业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水平。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利用,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拓展非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领域,到2015年应开展综合利用矿山比例提高到75 %以上。
(二)低品位、难利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开展低品位矿产资源选冶新技术和低品位矿产资源新产品、新用途技术研究。针对中低品位铅锌矿等,研究开发新的矿物分离、富集与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及设备。
(三)发展循环经济
在资源开采、资源消耗、废弃物产生、再生资源利用、社会消费等环节探索新途径。鼓励对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降低经济社会对常规矿物原料的依赖程度。
提倡清洁生产,充分利用固体废弃物中的有用成分。开展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延长产业链,开发建材等新型或替代材料,实现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
充分利用饰面用石材矿的边角料来加工碎石,加工碎石的石粉生产空心砖等新型建材产品。
(四)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按国家和省规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地测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测人员,建立矿山储量“一帐三图”制度,促进矿山储量合理开发利用。
7. 农用矿产资源
浙江非金属矿产种类较多,资源丰富,可作为农用矿产资源开发的主要有沸石、膨润土、膨胀珍珠岩、硅藻土、伊利石、泥炭、碳酸盐岩、明矾石、钾长石、石膏、蛇纹石、硼矿、磷矿等,其中明矾石、膨润土、沸石、膨胀珍珠岩、硅藻土、硅灰石等储量在国内位居前列。现将主要的农用矿产资源略述于下。
1.沸石及珍珠岩
浙江省沸石资源较丰富,远景储量超过10亿t,但研究程度较低,且规模较小。已探明储量具一定规模的矿产地主要有5 处,其中缙云老虎头、保华山和岱石3 处为大型矿床,具有开发利用价值。沸石主要分布于缙云一带,宁海等地也有零星分布。
珍珠岩主要分布于缙云等地,常与松脂岩、黑曜岩相伴产出,现有产地15处,其中大型、中型矿产各一处,矿点13处。在浙南各地亦有零星分布的珍珠岩,但规模一般较小,利用价值不大。
2.膨润土
本省的膨润土储量较大,潜在资源较丰富,主要分布于临安、余杭、安吉等地,规模以大中型为主。现有矿产地21处,其中大型矿床3处,矿点18处。已知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膨润土几乎全部集中分布于上述3个县(市、区)。浙西北的杭州市北部地区、临安青云桥-玲珑-平山地区、安吉孝丰-递铺地区及长兴泗安地区仍具较大有的找矿前景。
3.硅藻土及泥炭
浙江省硅藻土资源较丰富,探明储量属全国第三位,主要分布于嵊州—新昌一带,含矿层分布范围大,具有一定规模,找矿远景较好。已知矿产地有2处,其中嵊州浦桥硅藻土为大型矿床,属低硅、高铁铝,质量中等,在农业应用方面具有较好远景。
泥炭主要分布于宁绍平原南部、温(岭)黄(岩)平原、温(州)瑞(安)平原的西部,矿床常位于平原与山区之间的山麓地带。规模一般较小。泥炭层埋藏一般较浅,自0.5m至数米不等,含矿层自一至数层(常见2 层)不等。厚几十厘米至1~2m不等。泥炭有机质、氮、硫、磷含量高,在农业应用方面也很广泛。
4.伊利石、明矾及叶蜡石
伊利石和明矾石为富钾岩石,为农用矿产资源中的重要矿种,叶蜡石、伊利石因其硬度低,易研磨、化学性质稳定、低水分而广泛应用于农药掺合剂。我省伊利石和叶蜡石资源丰富,且多已开采利用,主要分布于青田、温州、泰顺及萧山—常山一带,其中青田、温州一带伊利石的探明储量居全国第二位;明矾石主要分布于苍南矾山、温州仙岩等地,为本省重要的非金属矿种之一,探明储量居全国之首,共有矿床(点)14处,其中大型矿床2处,中型矿床1处,小型矿床4处,矿点7处。苍南矾山的明矾石矿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明矾石矿床,是制造钾肥的重要矿物之一。
5.钾长石及富钾岩石
钾长石的矿产地有12处,均为矿点,规模小,主要分布于龙泉—遂昌、东阳—绍兴一带的混合花岗岩类及混合岩中,其中主要的矿床为东阳大爽钾长石矿,规模较大。有用矿物为钾长石,含K2O 7%~13%不等。富钾岩石主要分布在江山—绍兴一带长达200km的范围内,有富钾岩石矿产地9处,其中小型矿床3处,矿点6处;矿石主要为含钾粉砂岩,含K2O 7%~10%,主要有用矿物为白云母、钾长石、水云母等含钾矿物。此外,在新昌柿树坪还有富钾凝灰岩,规模不大,含K2O平均8.33%,主要有用矿物为钾长石等。
6.碳酸盐岩类
本类岩石主要包括石灰岩、白云岩、泥质石灰岩及大理岩等,其中石灰岩主要由方解石组成,白云岩主要由方解石、白云石组成,是重要的传统农用矿产资源。本省的石灰岩有矿床(点)41处,其中大型矿床5处,中型矿床6处,小型矿床8处,矿点14处。白云岩有矿床(点)24处,其中大型矿床2处,中型矿床1处,小型矿床2处。质量较好的石灰岩主要分布于浙西地区的常山-建德-富阳-杭州-余杭地区及湖州长兴等地;泥质石灰岩在浙西地区分布更为广泛。本省的石灰岩、白云岩及大理岩等凡具一定规模者,一般均已开采利用,应用于制水泥、烧石灰及重钙粉等。
7.蛇纹岩及橄榄岩
这2类矿床规模一般较小,真正被开采利用的矿床为数很少。蛇纹岩主要分布于龙泉狮子坑、龙游溪口上北山等地;橄榄岩分布于诸暨璜山、建德梓州及浦江北部一带,矿物成分分别为蛇纹石及橄榄石、辉石等,岩石中含MgO在18%~40%之间,是制造钙镁磷肥的重要矿物原料。
此外,可用作矿物肥料和动物饲料的高镁岩石尚有富镁膨润土,由富镁蒙脱石及少量海泡石组成,含MgO在24.0%以上,CaO 7.2%,因研究程度较低,规模不详,产于临安圣公庙一带。
8.磷块岩类
本省磷矿产地不少,但一般规模较小,质量较差。已查明的磷矿产地有42处,其中小型矿床6处,矿点36处,主要分布于江山-常山-开化、建德-桐庐-临安等地。呈块状及结核状产出,主要矿物成分为胶磷矿,其中磷块岩含五氧化二磷(P2O5)大多在20%~30%之间。主要的代表性磷矿有:浦江中余磷矿、常山三里亭磷矿及开化华村磷矿等。
9.其他农用矿产
硼矿:本省资源缺少,仅在长兴和平见一处中型矿床,是目前国内唯一可被利用的硅硼酸盐矿床。
硅灰石:主要见于长兴李家巷青草坞,为大型矿床。此外,在衢州、金华等地亦发现有质量较好、规模较小的矿点,主要矿物成分为硅灰石、方解石等。
玄武岩:出露面积较大的玄武岩,主要分布于嵊州—新昌一带、江山西部、三门—宁海也有零星分布。
稀土:省内稀土矿调查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已知矿产地有遂昌大垟头、松阳板桥、庆元荷地,均属镧铈钇轻稀土型矿床。其中庆元荷地稀土矿规模达中型,可交换离子态稀土总量平均品位0.06%~0.12%。
全省农用矿产资源虽然比较丰富,各种农用矿产资源依据着各自的理化性质,可以主体或载体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起着肥效作用和药效作用,促进农作物的增产增收效果,矿物肥料具有无污染、肥效长、成本低的特点,对于改良土壤、增加地力,提高药效和植物抗病能力有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农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大力推广使用无污染、无公害的矿物肥料,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已是一项非常紧迫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工作。
8. 其他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矿产资源需求量的增加,环胶州湾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工作逐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应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和“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方针,对资源勘查、矿业结构、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统一部署,规范开发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工作,改善矿山周边环境。
5.5.1 资源特点及分布
环胶州湾地区矿产资源以小型和矿点为主,主要有膨润土、花岗石、硅石等建筑石材以及河沙、海沙等非金属矿,具有资源种类少、规模小、总量不足、分布相对集中、开发利用配套性差等特点。
矿产资源分布于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以低山、丘陵为主。低山主要分布在胶南市的大珠山、小珠山和铁橛山一带,其余多为丘陵和山前平原,海拔高度在200~400m之间。土壤类型以棕壤为主,间以部分潮土,土层浅薄,肥力较低。
5.5.2 开采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青岛市相继制定了“青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青岛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编制完成了“青岛市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使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实现了依法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开发中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逐步规范矿产开发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了非法和违法采矿行为,清理关闭了上百个矿山企业,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资源开采的同时,加强了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划定了以“山体风貌”、“自然景区”、“沿海沙滩”为重点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对影响地质地貌景观的采沙、采石场予以关停。按照“青岛市减灾防灾预案”,及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的危害。矿区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完成了一批矿坑和采石场的复垦、生态恢复工程。矿山企业建立完善了管理机构和资源管理制度,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和重点矿种的小型矿山企业都设立了地测机构和专门的地测人员。
但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①缺乏统一规划,开发布局不尽合理,部分矿产供需总量失衡;②矿山小而分散,矿业规模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受到制约;③矿产勘查工作滞后,后备资源紧缺;④矿产资源开采导致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等。
5.5.3 矿山环境问题
采矿活动对矿区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环胶州湾地区以中、小型矿山居多,引起的环境问题也比较严重。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区环境的影响分析见图5.14。
图5.14 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区环境的影响
区内采矿以露天开采为主。露天采掘矿坑及堆土,除占据大量土地、破坏植被、地表形态外,严重的甚至引起工农业争地的矛盾;露采排土增加了地面的水土流失量,据有关资料分析,采区比未采区水土流失量增大约1000倍;由于机械排土能力差,还易产生滑坡和岩崩等次生地质灾害。
废矿石堆放需大量占用耕地,污染空气(尾矿易风化,粉尘随风而起)、污染地表水(洪水冲蚀,杂质随水漂流,污染河流)及污染地下水(污染物质经风化淋滤后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选矿冶炼过程中污水的排放对土壤、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5.5.4 矿区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
对已有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估、对比,要求矿山企业按照规划布局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无治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出资治理。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化、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履约保证金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制度,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防治。加强公益性矿山生态环境和矿山地质调查,使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能够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减少危害发生的概率,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建立动态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管理及监测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区地质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建立资料数据库,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制度。
(4)矿山审批与监督检查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等方案的评估,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一票否决制”。国土、环保等部门对矿山废物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控制采矿中的“三废”排放量,并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5.5.5 矿区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1)矿区复垦
因地制宜、统一规划进行矿区复垦是实现山地农业结构的立体布局、解决工农业争地矛盾、重建生态平衡、控制水土流失的重大战略措施。
露天开采和每年产生的大量新尾矿严重破坏了原有的地形地貌和生态平衡,农业种植、植树造林等矿区复垦措施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尾矿可以作为矿坑的充填物料进行复垦造田。对已有的尾矿山(堆),要推平覆土,恢复耕种或造林绿化;杜绝新的尾矿堆出现,将单纯的排尾系统改造为排尾覆田系统,变害为利,形成良性循环。对面积、深度较大的矿坑,可进行修整用以发展渔业或旅游业,还可以调节局部小气候。
(2)严格控制矿山排污
环胶州湾矿山企业虽然规模和总量不大,但矿山污染、侵占耕地、过度开发等现象日益严重。应严格管理,按照有关矿产、土地管理法规,要求矿山污染大户限期达到排放标准,以防止或减少污染。要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因素,严控工矿企业的新建、扩建,切不可只顾眼前的经济效益,忽视长远的生态效益。
(3)确定合理的排水系统
大气降水、地表径流与矿坑、矿渣堆的关系是影响水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露天采矿,防止地表径流流入采场显得尤其重要。因此,矿区要做好防渗、排水措施,设立专门的排水系统;已停采的矿坑,应采用封闭的方法,进行密封处理,不使地表径流进入矿坑,阻止或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4)尾矿的综合开发利用
充分利用尾矿石可以减少尾矿石堆放对矿山环境的影响。对各种可能的利用途径进行研究、推广,开发新的利用途径,除用于铺路、制造建筑材料(如预制件、砖瓦等)外,还可在化工、机械行业等方面进行综合利用研究。
(5)崩塌预防
随着矿区,尤其是露天采矿区开挖的深度不断增大,山体开裂以致崩塌破坏,严重地破坏了地应力的自然平衡,影响到地表山体的稳定,可导致人工边坡的变形、破坏和滑移。
露天矿边坡破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沿具有明显滑面的边坡失稳、破坏;二是蠕变坍塌变形直至破坏,首先是产生裂隙,然后边坡上的岩体发生倾倒破坏、膨胀,局部出现滑移,最后导致崩塌,其发展的危险程度随开挖加深而加剧,严重的甚至导致滑坡、渣石流。为预防崩塌的发生,首先应查明矿区及附近的地质条件,特别要查明软弱结构面的性质、产出状态以及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程度,有预防地进行开采;其次是在开采过程中要使边坡坡度做到经济、合理、可行,以防边坡产生蠕变破坏。
5.5.6 资源供需与保证程度
青岛市是经济大市,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山东省第一。环胶州湾开发战略,将使其经济发展速度增长更快,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对大宗矿产的需求也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大幅度增加,矿产资源的储、产、需比例会进一步失衡,矿产资源形势更趋严峻,经济增长面临的压力十分突出。
根据青岛市各矿种的保有储量和环胶州湾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情况的保证程度预测:
1)非金属矿产探明储量较大,资源前景广阔,保证程度高,能够满足需求,同时也是重要出口创汇的矿产品。
2)金矿等保证程度低,需求缺口较大。
3)能源矿产以及除金以外的金属矿产和化工原料矿产,资源短缺或稀缺,几乎全部依赖外部购入。
4)饰面花岗岩、大理岩和建筑料石等保有储量虽然较大,但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如果不能解决好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也不能满足各类建设项目所需。
5.5.7 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业的影响
1)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经济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将推动矿业全方位开放格局的形成。环胶州湾地区不仅与国内各经济区之间联系密切,同时与日本、韩国以及亚太经济圈内的国家和地区有联系,更具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对于吸引外资、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推动矿业全方位开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2)环胶州湾发展战略建设规模庞大,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大幅度增加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尤其是建材、钢铁、能源、地下水及矿泉水的需求将快速增长,为矿业发展营造了巨大的空间和商机。
3)据预测,胶州湾及青岛市探明的大宗支柱性矿产中,除石墨、滑石、花岗岩等建材类矿产保证程度较高外,其余皆不能满足需求。而我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十分丰富,许多重要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铜等为胶州湾地区发展所需的紧缺矿种,而且勘查开发程度较低。因此,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将为本地矿产品需求提供保障。
4)青岛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后,构筑了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和现代化都市产业“三大板块”,使传统产业和产品增加了发展活力,重点产品形成了产业链,优势产品形成了产业群,并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使矿业布局更趋合理。
5)依靠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矿业生产力水平,促进科学、合理、综合、高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提高非金属矿产品开发的高科技含量和深加工程度,严格控制或限制饰面石材荒料及粗加工产品出口、外销,提高创汇增效能力,增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矿业发展的经济效益。
5.5.8 矿产资源发展
(1)基本原则
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针,面向青岛市和环胶州湾地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应遵循以下六大原则:①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不断勘查发现新矿种、新矿产地和保证老矿山的资源接续,实现可持续利用;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手段,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③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原则,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多元、安全、稳定、经济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展区域性矿业,保持矿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统一,变资源优势为区域经济优势;⑤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力度;⑥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科技含量。
(2)经济布局
进一步完善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后续加工基地建设,立足现有优势矿产资源,建立和完善矿业开发基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争创名牌产品,增加产品附加值。依托港口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外引内联作用,建立多个外向型的矿业开发区。
(3)开采规划分区
将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划分出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和允许开采的范围。
1)禁止开采区,包括:①市场严重供过于求、开发效益差的矿产分布区;②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区域;③城市研究区和新建城区范围内、沿海防护林带、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海岸地貌及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Ⅱ级以上水源地周围500m上游3km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④军事禁区、有重要基础设施和存在难以防范的安全隐患的地区;⑤滨海大道两侧500m以内区域。
2)限制开采区,包括:①有可靠资源和市场需求,但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或利用方式不合理、选矿技术条件未解决的矿区;②市场容量有限,产品供过于求,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开采规模受限制的矿区;③开发对生态环境或城市长远发展有一定负面影响,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达到要求的矿区。
3)允许开采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地区和矿种所在地区,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准入条件。
(4)加强外贸交流
在胶州湾地区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外矿产资源,解决后备资源不足和对短缺矿产的需求。利用外资勘查、开发市内矿产资源;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充分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发展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拓宽矿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销售领域,提高市场占有率。
(5)结构调整与优化
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的同时,通过调整矿山规模结构,优化采、选、冶结构,调整产品与技术结构,以及严格要求资质、资源、规模、技术经济、生态环境保护等矿山准入条件,营造有较强竞争力的规模化、集约程度高的大型企业集团,使矿产资源产业和产品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与改善。
(6)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包括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资源综合利用率、矿山开采回收利用率等方面。
9. 自然资源局是国土局吗
国土资源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编辑 播报
(一)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