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
政府采购中的评审专家,就是常说的评标专家。
政府采购工作,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标的物,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响应文件,然后组织专业人员对这些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这里的专业人员,就是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管理。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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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作为一名药剂师,每天日常工作是什么样的
作为一名药剂师,每天日常工作是这样的……门诊药房中药剂师不只是负责发药,首先用自己的药学专业知识审核处方,确保病人处方安全、有效、经济,发药后剂药师还要详细地向病人交待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③ GIF发明人感染新冠去世,他有着怎样的一生
Gif发明人是美国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威尔海特,在2022年3月14日,他感染了新冠去世,享年74岁。他的人生经历非常的丰富。
1、他获得了伟大的人生成就
威尔海特发明了一种动图的格式图片,这是一种在图片上显示动态和简单动画的形式,在2012年gif被牛津词典评为了年度最佳词汇,这也是对他人生中定义的伟大成就。
除此之外,维尔海克的发明被后来的人们一步一步引用到国内,现在微信上的表情包就是受到gif发明人的影响,无论是QQ还是微信都有表情包,有的表情包是静态,有的表情包是动态,这在人们无法传达自己表情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能够精准表达自己意思和情绪的办法。
总体来说,威尔海特的发明给了人们在各行各业很多启示和灵感,相信以后会有更多的灵感来自于gif动图。
④ 微博上那种十秒的live是怎么拍的
微博live照片拍摄方法:
看到很多明星发微博的时候角标有个live的图标,是不是很好奇呢,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介绍如何操作哦。
打开相机,在顶部中间可以看到有一个圆形的图标,它就是 Live Photos 的开关。当前显示为灰色状态,表示 Live Photo 为关闭状态。开启这个动态功能拍照,当拍好了一张 Live Photos 照片以后,想要查看它的效果时,请在相片里用手指轻轻长按它,便可以看到动态效果了。
第一种:
完成Live Photos图片拍摄后,可以直接点击分享界面,选择有“LIVE”字样的图片(表明当前这张照片是 Live Photos 照片),在分享菜单中,选择“新浪微博”即可分享Live Photos图片到微博上了。
vephoto是新浪微博最新推出的一个功能,该功能是通过iPhone手机上的一个拍摄动态照片功能完成的。
⑤ 超市 营运部 是做什么工作的
超市营运部的工作内容:在卖场或楼面进行现场管理。
营运总监下有店长、部门经理、主管、资深员工、员工。超市里看到的收银员、理货员、保管员、质检员、导购员、咨询台服务员等都属于营运部。
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同。
收银员:收款、推荐促销商品;
理货员:卖场商品摆放;
保管员:仓库内商品出入库及保管;
质检员:定期检查货架商品是否过期,验收厂家送来的货品是否包装完好,质量合格;
导购:在卖场服务顾客,简单向顾客介绍推荐商品;
咨询台服务员:存包取件,开发票,兑换中奖礼品,会员卡办理等;
这些都是营业员工作的内容,除此以外,可能还有会定期盘点,定期打扫卖场卫生等工作。
营运部具体的工作职责包括:
1 、全面负责超市和便利店的营运管理工作,指导各门店的经营活动,掌握各门店的经营动态,及时进行营销分析,并将各种信息及时反馈领导及相关部门;
2 、制定对本部门的各种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制定对员工的考核、实施办法及其管理细则,抓好对一线岗位 ( 理货员、收银员 ) 的基础培训,加强对门店的监督和管理;
3 、根据各超市、便利店的销售量和库存情况,调整和制定商品续订货计划、促销建议等,对门店的库存合理互调;对季节性商品提出引进和淘汰建议;
4 、抓好门店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管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店长现场管理工作;
5 、负责商品陈列(商品的区域划分及品牌陈列区域由采购部负责)、货架调整、超市气氛布置及美化购物环境等工作;
6 、组织开展市调工作,了解市场动态,提出经营对策(包括新品引进及换季商品引进建议);
7 、协调营运部内部的营销工作,组织店际交流,开展多种业绩竞赛活动,促进各门店经营目标的实现;
8 、总部各种单据的录入 ( 包括快讯商品、新品单、进价调整单、售价调整单、店内促销单等 ) ,办理商品转签供应商和库存商品做促销的空退空进业务,分析审核门店的商品退货单据 , 审核门店商品的进货及退货价格差异;
9 、做好食品安全索证建档工作,做好供应商证件的管理;
10 、建立健全团购档案,完成团购销售任务指标;
11 、为公司市场拓展选择新网点,做好新店商圈。
拓展资料:
超市即超级市场,一般是指商品开放陈列、顾客自我选购、排队收银结算,以经营生鲜食品、日杂用品为主的商店。一种消费者自助选购、统一收银结算的零售企业。目前我国大型超市包括:沃尔玛、家乐福、好又多、大润发、乐购、华联、华润万家、麦德龙、世纪联华、永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