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古代法庭
中國古代的衙門,總給人一種神秘和陰森的感覺。或者說,權力的掌控者原本就希望通過這種高高在上的威儀從精神上恫嚇或制服自己治下的子民,以示皇恩浩盪下的威嚴與秩序。
中國封建司法司法制度中,地方司法,無專門的法院,也無專門的法官。
❷ 逆轉裁判的法庭背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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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圖片連接地址.(法庭背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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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圖片連接地址(各角色位置)
❸ 有關法律的古代故事
一個小故事
講述了宋徽宗趙佶如何法外施恩的趣事。宣和年間,宋徽宗下令元宵節前後皇城對平民開放。人們可以在大街上燃放焰火與鞭炮,還可以連續幾天觀游燈展,京城真是熱鬧繁華到了極致。元宵節當天就更熱鬧了,天子在宣德門上觀燈聽戲曲,百姓則在城樓下的大街小巷上狂歡,每個人還可以領受到宮廷的賜酒一杯。正當趙佶為皇城一片與民同樂的景象而高興的時候,有人來報告稱有一名女子,她品用完了御賜的美酒後還想把金杯占為己有。她也被警覺的侍衛押送宋徽宗面前接受處罰。
宋徽宗見那女子表現鎮定,問她是否知道自己的盜竊行為違反大宋律法。聰明的女子誦《鷓鴣天》詞回答了宋徽宗。「月滿蓬壺燦爛燈,與郎攜手至端門。貪看鶴陣笙歌舉,不覺鴛鴦失卻群。天漸曉,感皇恩。傳宣賜酒飲杯巡。歸家恐被翁姑責,竊取金杯作照憑。」這段詞說了些什麼呢,我試著給大家做翻譯。
她聰明地為自己辯解道:「今夜明亮的月亮懸照在夜空,精緻的花燈也十分光彩耀眼。今天我和夫婿手拉手一起去觀燈,一路上有說有笑,一直逛到了宮殿南正門,小女子因為迷戀貪看那些白衣女子表演的歌舞,想不到我們被人群擠散了,自己平時很少出門,一時間又找不到回家的路,一個人在人群里轉來轉去,眼看天就要亮了,正在焦急無奈間,突然聽到傳宣說皇帝嘗賜每人一杯酒,於是我也擠上前去爭得一杯喝了,並將金杯揣入懷中,原因是害怕回家被翁姑責問,想以此作個證明。」面對皇帝的威儀,一般的小女子大概早就魂飛魄散,跪倒求饒。可是這女子竟然從容誦出《鷓鴣天》。結果徽宗大喜,以金杯賜之,衛士送歸。
就這樣竊杯女子憑借機敏和才華,把一場可能讓自己和家人名譽掃地的危機不但頓時化解,而且還留下這樣一段佳話和一首委婉自然充滿民間趣味的詞
❹ 急用-------古代開庭的每一步具體的程序
這要從中國古代法律說起。
中國古代沒有嚴格的立法程序,更無嚴格意義上的立法活動,一般都是皇帝下令,行政官吏行使立法職能
自商鞅將 《法經》改編為秦律,從此中國自秦到清,歷代法典均以律來命名,盡管各個朝代有諸 多法律形式,如漢朝的律、令、科、比等,唐朝的律、令、格、式等。律是經常適用的 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廣泛性、適用的普遍性。實體法包括刑事法律、民 事法律、行政法律、經濟法律等各個部門法。程序法包括起訴、審理、判決、上訴、審 判監督、法庭、監獄等。中國古代的自告與官告、鞫獄、讞、乞鞫或復審相當於現在的 起訴、審理、判決、上訴等。
在古代中國,天平完全傾向於地方官一面。這首先體現在法庭的設計和訴訟主體空間位置的安排上。地方官的座位是高高在上的,他的
頭頂上方是用大字書寫著「明鏡高懸」的匾額。司法官座位的下面,左右兩側是一字排開的衙役,他們的手中拿著作為刑具使用的竹板。而當
事人和證人是不能坐的,他們要跪在地上——原告和被告跪在兩邊,證人跪在中間聽候父母官的訓斥和發落。
一般認為,清代地方官解決民間糾紛的主要方法是「調處」和「判決」雖然州縣官開庭審理後都會作出某種裁定(堂諭),但只有當「各當事人提交了稱作『遵依結狀』的誓約書,表示對裁定的認可後,一個案件才算大致解決了。」
每個月有幾天固定的時間受理民事訴訟,在這幾
天里,州縣官必須親自坐堂接受人們的控告。若案情重大,原告並未錯告或誣告,則可隨時告狀,或者攔轎,或者衙門前擊鼓告狀。呈控必須
是書面形式的,因此有了代書的職業。在接到這些起訴後,州縣官要通過當堂質問,決定是否受理控告。他需要在訴訟狀末尾寫上一筆,或宣布受理,或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由於大多數州縣官不熟悉法律,因而只能由他們的幕友代為擬批。對於州縣自決案件,州縣官可以在庭審結束後當堂宣布判決。此外,法律規定,州縣官管轄下的民事案件必須在二十日內審結,但該規定在實踐中顯然沒有被很好的遵守。
大體就是這樣了,詳細的你可以看看電視,那是一種模擬,我就不說了。
❺ 古代雅典陪審法庭與古羅馬陪審法庭的區別
古代雅典的婦女、奴隸並不享有民主權利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公民,民主政治的主要機構是公民大會、五百人會議和陪審法庭。陪審法庭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和監察機關,對公民大會的決議擁有最終核准權。
羅馬陪審法庭是審理各種重要案件、監督公職人員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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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古羅馬法庭與當代的法庭有什麼不同
古羅馬法是由負責審議的團體,也屬於擁有羅馬最高政治行駛權的元老院編訂! 裡麵包括了從羅馬氏族公社時期(公元八世紀前)王政時期(公元前八世紀—六世紀)共和國時期(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帝國時期(公元前27年——395年分裂——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1453年東羅馬帝國滅亡)這么四個階段~! 提到古羅馬法,便不得不提到著名的典籍——《十二銅表法》裡麵包含了、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佔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後五表的追補。 還有羅馬帝國的《民法大全》這裡麵包括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為《法學階梯》)。《法學階梯》《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又譯為《法學匯編》,
我們先來看看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包括債務法、繼承法、婚姻法以及訴訟程序等各個方面,基本上是羅馬人傳統習慣法的匯編,表現出維護貴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傾向。
「十二銅表法」體現出古代羅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隸制國家的本質特點。
「十二銅表法」就是羅馬成文法的開端。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並派人赴希臘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補充二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作《十二銅表法》。這些法律條文後經森圖里亞會議批准,公布於羅馬廣場。這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分別為: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護、所有權及佔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後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後,就成為共和時期羅馬法律的主要淵源。
第一表 傳喚
一、原告傳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絕,原告可邀請第三者作證,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辭不去或企圖逃避,原告有權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應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願外,不必用有篷蓋的車輛。
四、如訴訟當事人為富有者,則擔保其按時出庭的保證人,應為具有同等財力的人;如為貧民,則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當事人雙方能自行和解的,則訟爭即認為解決。
六、如當事人不能和解,則雙方應於午前到廣場或會議廳進行訴訟,由長官(magistratus)審理。
七、訴訟當事人一方過了午時仍不到庭的,長官應即判到庭的一方勝訴。
八、日落為訴訟程序休止的時限。
九、保證人應擔保訴訟當事人於受審時按時出庭。
第二表 審理
一、訴訟標的在一千阿斯(As,羅馬銅幣名,約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標的不滿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關於自由身份之訴,不論此人家產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審理之日,如遇承審員( Jndex)、仲裁員或訴訟當事人患重病,或者審判涉及外國人(hoste)……,則應延期審訊。
三、凡需要人證的,應在證人的門前高聲呼喚,通知他在第三個集市日,到庭作證。
四、即使是盜竊案件,亦可進行和解。
第三表 執行
一、對於自己承認或經判決的債務,有三十日的法定寬限期。
二、期滿,債務人不還債的,債權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長官前,申請執行。
三、此時如債務人仍不清償,又無人為其擔保,則債權人得將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帶或腳鐐,但重量最多為十五磅,願減輕者聽便。
四、債務人在拘禁期間,得自備伙食,如無力自備,則債權人應每日供給穀物粉一磅,願多給者聽便。
五、債權人得拘禁債務人六十日。在此期內,債務人仍可謀求和解;如不獲和解,則債權人應連續在三個集市日將債務人牽至廣場,並高聲宣布所判定的金額。
六、在第三次牽債務人至廣場後,如仍無人代為清償或保證,債權人得將債務人賣於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國或殺死之。
七、如債權人有數人時,得分割債務人的肢體進行分配,縱未按債額比例切塊,亦不以為罪。
八、對叛徒的追訴,永遠有效。
第四表 家長權
一、對畸形怪狀的嬰兒,應即殺之。
二、家屬終身在家長權的支配下。家長得監察之、毆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賣之或殺死之;縱使子孫擔任了國家高級公職的亦同。
三、家長如三次出賣其子的,該子即脫離家長權而獲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鑰匙,令其隨帶自身物件,將其逐出。
五、嬰兒自父死後十個月內出生的,推定其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繼承和監護
一、除維斯塔( Vesta)貞女外,婦女終身受監護。
二、在族親( agnatio)監護下的婦女,其所有要式移轉物( res mancipi)不適用時效的規定;但婦女轉讓其物時,曾取得監護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或對其家屬指定監護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遺囑;又無當然繼承人(herees sui),其遺產由最近的族親繼承。
五、如無族親時,由宗親(genhies)繼承。
六、遺囑未指定監護人時,由族親為法定監護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無保佐人時,對其身體和財產由族親保護之;無族親時由宗親保護之。
浪費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財產,應由其族親為他的保佐人。
八、獲釋奴( libertus)未立遺囑而死亡時,如無當然繼承人,其遺產歸恩主所有。
九、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由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遺產的分割,按遺產分析訴處理。
十一、以遺囑解放奴隸而以支付一定金額給繼承人為條件的,則該奴隸在付足金額後,即取得自由;如該奴隸已被轉讓,則在付給讓受人以該金額後,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 所有權和佔有
一、凡依"現金借貸"(nexum)或"要式買賣"(mancipium)的方式締結契約的,其所用的語言即為當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張曾締結"現金借貸"或"要式買賣"契約的,負舉證之責;締結上述契約後又否認的,處以雙倍於標的的罰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時效為二年,其他物品為一年。
四、妻不願依一年使用時效而締結有夫權婚姻的,則應每年連續外宿三夜以中斷時效的完成。
五、外國人永遠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羅馬市民財產的所有權。
六、於訴訟進行中,在長官前對物的所有權有爭議時,應裁定該物歸事實上的佔有者,或認為合適的人暫行佔有。
有關自由身份之訴,應裁定由主張該人為自由人的一方佔有所爭的對象。
七、出賣的物品縱經交付,非在買受人付清價款或提供擔保以滿足出賣人的要求後,其所有權並不移轉。
八、凡依"要式賣買"或"擬訴棄權"(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轉讓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築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毀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況下,可對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賠償雙倍於木料價金之訴。
十一、在木料和建築物已分離,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從地中拔出後,則原所有人有權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鄰關系)
一、建築物的周圍應用二尺半寬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鄰地之間築籬笆的,不得越過自己土地的界限;築圍牆的應留空地一尺;挖溝的應留和溝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應留空地六尺;栽種橄欖樹和無花果樹的,應留空地九尺;其他樹木留五尺。
三、有關園子……祖產……谷倉……的規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鄰田地之間,應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該空地不適用時效的規定。
五、疆界發生爭執時,由長官委任仲裁員三人解決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權的,其道路寬度,直向為八尺,轉彎處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將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狀態時,則有通行權者得把運貨車通過他認為適宜的地方。
八、用人為的方法變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財產遭受損害時,受害人得訴諸賠償。
九、樹枝越界的,應修剪至離地十五尺,使樹陰不至影響鄰地;如樹木因風吹傾斜於鄰地,鄰地所有人亦可訴諸處理;
十、橡樹的果實落於鄰地時,得入鄰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誹謗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詞的,處死刑。
二、毀傷他人肢體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態復仇而"毀傷其形體" (原文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斷自由人一骨的,處300阿斯的罰金;如被害人為奴隸,處150阿斯的罰金。
四、對人施行其他強暴行為的,處25阿斯的罰金。
五、對他人的偶然侵害,應負賠償責任。
六、牲畜損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或將該牲畜交與被害人。
七、讓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應負賠償責任;但如他人的果實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則不需負責。
八、不得以蠱術損害他人的莊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莊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間竊取耕地的莊稼或放牧的,如為適婚人,則處死以祭穀神;如為未適婚人,則由長官酌情鞭打,並處以賠償雙倍於損害的罰金。
十、燒毀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穀物堆的,如屬故意,則捆綁而鞭打之,然後將其燒死;如為過失,則責令賠償損失,如無力賠償,則從輕處罰。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樹木的,每棵處以25阿斯的罰金。
十二、夜間行竊,如當場被殺,應視將其殺死為合法。
十三、白日行竊,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殺之。
十四、現行竊盜被捕,處笞刑後交被竊者處理;如為奴隸,處笞刑後投塔爾佩歐( Tarpeio)岩下摔死。如為未適婚人,由長官酌處笞刑,並責令賠 償損失。
十五、正式搜查贓物時,搜查人應赤身光體,僅以亞麻布圍腰,雙手捧一盤。凡以正式方式在竊賊家搜出贓物的,以現行盜竊罪論處;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處查獲的,則處盜竊者三倍於臟物的罰金。
十六、對非現行盜竊提起的訴訟,僅得處盜竊者兩倍於贓物的罰金。
十七、對盜竊的物件,不適用取得時效的規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過一分( uncia),超過的,處高利貸者四倍於超過額的罰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實的,處以雙倍於所致損害的罰金。
二十、監護人不忠實的,任何人都有權訴請撤換;其侵吞受監護人財產的,處以雙倍於該財產的罰金。
二十一、恩主詐騙被保護人( clientes)的,"應作祭神的犧牲品"(原文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為中的證人或司秤,如事後拒絕作證的,即為"不名譽者",從此喪失作證的資格,亦不得請他人為之作證。
二十三、作偽證的,投於塔爾佩歐岩下摔死。
二十四、殺人者處死刑;過失致人於死的,應以公羊一隻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葯殺人的,處死刑。
二十六、夜間在城市舉行擾亂治安的集會的,處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團的成員,得訂立其組織的章程,但以不違背法律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為任何個人的利益,制定特別的法律。
二、對剝奪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是專屬百人團大會(Comitia Cenuriata)的權力。
三、經長官委任的承審員或仲裁員,在執行職務中收受賄賂的,處死刑。
四、執行死刑時由刑事事務官監場。對一切刑事判決不服的,有權上訴。
五、凡煽動敵人反對自己的國家,或把市民獻給敵人的,處死刑。
六、任何人非經審判,不得處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區內埋葬或焚化屍體。
二、對喪事不宜過份鋪張……,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時,死者的喪衣以三件為限,紫色的以一件為限,奏樂的人以十名為限。
四、出喪時,婦女不得抓面毀容,也不得無節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為之舉行葬禮,但死於戰場或異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對奴隸的屍體用香料防腐;舉行喪事宴會、奢侈地灑聖水、長行列的花環、用香爐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隸和馬,因受獎而獲得的花環,則在喪禮期間,准死者或其親屬佩戴。
八、不得為一人舉行二次喪禮,亦不得為他備置兩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飾隨葬,但如牙齒是用金鑲的,准其隨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經所有人同意,不得在離其房屋六十尺以內進行火葬或挖造墳墓。
十一、墓地及墳墓周圍的餘地,不適用取得時效的規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補充
一、平民和貴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後五表的補充
一、對購買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價金,或出租牲畜將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則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扣押。
二、家屬或奴隸因私犯而造成損害的,家長、家主應負賠償責任,或將其交被害人處理。
三、凡以不誠實的方法取得物的佔有的,由長官委任仲裁員三人處理之,如佔有人敗訴,應返還所得孽息的雙倍
四、系爭物不得作為祭品,違者處該物價款雙倍的罰金.
五、前後制定的法律有沖突時,後法取消前法。</B> 另外我要提到羅馬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度 《民法大全》的編纂 到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執政期間,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進行法典編纂工作。從公元528~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規匯編。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是歷代羅馬皇帝所頒布的憲令,按年代順序編排,共編出10卷,凡未被列入的都一律作廢。《學說匯編》搜集和節錄的是已知公認的法學家的著作,共編出50卷,凡未被選入的法理陳述都被宣布為無效,以後永遠不許在法律上引用。《法學總論》是一本羅馬私法教科書,由皇帝欽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新律》匯編的是查士丁尼在位期間所陸續公布的180條新敕令。此大全是羅馬法的精華和集錦,它總結和匯集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發展的最高成就,對羅馬法的廣泛傳播起了不可忽視的重大作用。 《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遭遇著前所未有的內憂外患,本已搖搖欲墜的帝國大廈,在強悍野蠻的日耳曼人的沖擊之下終於滅亡了。西羅馬覆滅後,東羅馬帝國依然健在,而且相當繁庶,這主要得力於東羅馬有利的地理環境。東羅馬帝國的首都君士坦丁堡(舊稱拜占庭)位於歐亞兩洲交界處,扼黑海咽喉,海上貿易發達,經濟發展十分迅速。特別是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在位之時,國勢日盛。在這種情況下,查士丁尼才有機會來制定一部偉大的傳世法典。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它的頒布標志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完備階段.它保留了羅馬在法學方面的創造成果,對人的行為做出詳細的法律規范,為調解復雜的社會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為維系東羅馬帝國統治的有效工具. 以《十二銅表法》為開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為總結的羅馬法,是世界史上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善,對後世影響最廣泛的古代法律.
羅馬法具有資本主義發展初期所需要的現成法律形式,是現代資本主義法制的先聲.如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7年憲法,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是以羅馬法為基礎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羅馬私法體系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❼ 求電影或是電視劇中含有中國現代或是中國古代開庭審案的畫面
《包青天》,幾乎每集都有
《楊三姐告狀》
《一號法庭》
《律政新人王》
《執行局長》我國第一步展現法官風采為內容的
《第三類法庭》
❽ 西方國家與中國大陸法庭的位置是如何擺設的
一. 法庭的布置 在法庭的整體布置上,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中國法庭的布置主要是根據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內容即: 「審判活動區正中前方設置法台,法台的面積應滿足審判活動的需要,高度為20至60厘米。法台上設置法桌、法椅,為審判人員席位。審判長的座位在國徽下正中處,審判員或陪審員分坐兩邊。法桌、法椅的造型應莊重、大方,顏色應和法台及法庭內的總體色調相適應,力求嚴肅、莊重、和諧。法台右前方為書記員座位,同法台成45°角,書記員座位應比審判人員座位低20至40厘米。審判台左前方為證人、鑒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法台前方設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右邊為原告席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於100厘米,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較多,可前後設置兩排座位;也可使雙方當事人平行而坐,而向審判台,右邊為原告座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於50厘米」。 而西方的法庭布置在我看來相對於我國要細致一些。首先是法官的座位,位於法庭的正前方的中間,並且也是整個法庭的位置最高處;法官位置的左側是書記員的位置,右側是證人席,而其正前方是法庭辦事人員的席位;整個法庭的左側是陪審團的席位,通常有十四個座位,供十二個陪審員和二個候補陪審員使用;而無論民事還是刑事審判,當事雙方都坐在法庭中間並面對著法官;另外,法警的位置靠近被告人,為的是防止被告人逃逸或制止其的暴力行為;在當事人座位的後方,便是旁聽席了。 在西方人的眼裡,法院並不是單純的國家機器,更不是專政機關,而是一種制度,一種理念,一種信仰,一種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之處體現在包括法院建築設計和法庭布置的方方面面,從中也體現出中西方兩種大為不同的法律價值觀。相比之下,中國的法院在建築和法庭布置上所體現的,更多的是一種以國家公權力裁決民事,刑事案件的居高臨下的國家調整性,而西方的法庭則更多的給人以運用單純的公正的判決,還當事雙方以本來的公平的平民性。糾其原因恐怕還要從雙方的法律發展史和固有的法律觀念上去尋求解答,在此不再贅述。 二. 法袍 對於中國的法官來說,法袍還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新鮮事物,自建國之始,長久以來我國的法官們一直是以頭戴大蓋帽,身穿配有肩章的軍裝式制服的形象出現在老百姓的面前。軍裝式制服成為法官作為國家公務員和國家強制力的實施者的一種外在表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時發布了一項通告,宣布法官和檢察官將更換軍裝式制服,並以西裝式的文官制服代替,法官則在開庭時還要加披法袍。軍裝式制服的廢止,說明了中國法官的定位在走向文官制,日漸擺脫國家專政的形象,回歸其司法的本位。 西方的法官們在開庭時身著法袍的傳統由來以久。在西方的著裝文化中,黑色是一種十分莊重的色彩,有資格身著黑袍的一般只有三種職業:牧師、法官、學者。而法官身穿的黑色法袍,象徵著智慧、公正、良知和道德,人們相信身穿法袍的法官是公正的裁判。 如果說軍裝式的法官制服象徵著國家強力和上級對於下級的絕對的支配的話,那麼文官式的法袍則體現了一種莊重的,令人產生發自內心的敬畏的法律精神。而這就是兩者的最大區別。 三. 法槌 說到法槌,乍看之下似乎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產物,其實不然。我國古代便以有了自己的「法槌」——驚堂木。驚堂木曾經是古代上至一品大員,下到七品縣官們升堂的必備之物。然而在建國後的法庭上,法官們的手裡突然變的空盪盪的。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給法官一柄法槌提上了改革者的議事日程上來。根據調查,我國第一次使用法槌開庭審理的案件是 2001年9月14日,廈門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受賄案。當時擔任審判長的陳國猛法官敲響了中國大陸庭審的第一槌。不到4個月,法槌的使用便從廈門推廣到了全國。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文,決定從2002年6月1日起全國法院統一使用法槌。 在西方的法庭上,一直有使用法槌來維護庭審秩序的傳統。西方的法官們普遍認為:法槌是法官開庭時的一件道具,它象徵著國王的權杖,代表著司法的權威,維護著法庭的秩序。 【建議和結論】 通過這次的社會調查,我通過對法院的設置、法庭的布置、法袍、法錘等方面的情況的調查和研究,以及通過中西方在法庭布置和細節上所體現的法律文化差異進行的比較找到了一些中西方在法院、法庭、法官等方面的不同,我得出的調查結論是:中西方法庭的布置和細節都極其鮮明的表現了其在各自的法律文化圈中的特色,雙方在法律文化和法庭文化上的發展歷程都是以本文化體系內的法律傳統為基礎,兼收了其他不同法律文化的經驗,發展而來。其所不同的是西方的法庭文化由於其本身的根基深厚,因此在它的發展過程中,繼承傳統的部分大於吸收外來的部分。而中國的法庭文化,由於歷史的原因以及現在我國正處於司法改革時期的特殊的情況,因而造成了吸收外來的部分大於繼承傳統的部分。同時西方的法庭文化乃至法律文化有著悠久而堅實的文化底土的培育,而作為處於改革時期的中國的法庭文化所欠缺的這是象西方那樣的深厚的法制文化底土的滋養。其次相較於西方法庭在案件審理中所體現的民本主義,中國法院在現階段的案件審理中仍不免於表現出殘存的官本位主義,特別是在國家公訴的案件中。而我認為這正是在中國法制思想仍無法廣泛傳播,無法深入每個公民內心的症結所在。通過此次的調查和比較分析,我感到我國法制建設的出路應在於向公民宣示法律的公正和權威,使法律的公平,正義的觀念深入人心,舍棄「官本位」,通過持續不斷的司法改革,將法律的民本主義踐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