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唐代離婚制度的特點
《唐律�6�1戶婚律》對離婚有二種規定。第一,強制離婚,它包括官府強制離婚和丈夫強制離婚。官府強制離婚是指夫妻凡發現有「違律為婚」、「嫁娶違律」、「義絕」者,實施強制離婚。丈夫強制離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條,丈夫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的「出妻」「休妻」;第二,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異,即所謂「和離」。
強制離婚
一、官府強制離婚
(一)違律為婚—「依律不許為婚,其有故知者」[1]
《唐律》規定:「諸違律為婚,當條稱離之、正之者,雖會赦,猶離之。」[2]在《唐律�6�1戶婚律》中關於違律為婚的規定共14條。將違律為婚的情況分為八種。 1、已有婚約的女子不得復嫁他人 《唐律》認為具備婚約是認定婚姻存在性、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條件。「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長幼,當時理有契約。」[3]故而,已有婚約的女子實際上已算做他人之婦,再嫁他人,這在德禮上是肯定不得允許的。
從另一個層面上來看,婚姻的締結是男女雙方的事,訂婚後不許悔親,理應雙方共同遵守。可是唐律只是約束女方不許悔親,否則要負法律責任,對男方卻無此限制。反映了唐朝婚姻繼承了儒家的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思想。男方握有婚姻的主動權,女子婚姻處於被動的弱勢地位。
2、不得妄冒為婚
《唐律》規定不得妄冒為婚。唐人認為妄冒為婚,建立於欺騙之上,故而此種婚姻不被認可。它的這一規定反映了唐朝婚姻繼承了儒家的「信」。漢代許稹編撰的《說文解字》中說「誠,信也」,是指人要言行一致,忠守諾言和義務。中國古代的思想家認為,誠實無欺是一切德行的基礎,是一切道德修養的前提,是為人處事的道德規范。《禮記�6�1大學》中說:「所謂誠其義者,毋自欺也。」孟子說:「思誠者,人之道也」都強調了信的重要性。唐以禮入律,反映在婚姻制度上就必然要求婚姻雙方誠實無欺、不得妄冒為婚。
3、不得有妻更娶
《唐律》規定不得有妻更娶,即不得有違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即丈夫只許有一個嫡妻。《唐律疏議》的解釋為「依禮,日見於甲,月見於庚,象夫婦之義。一與之齊中饋斯重。」 「一夫一婦,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4]在社會和法律層面上,都只認可一夫只有一妻,其他的配偶不能為妻。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西周時就已經形成。它「由封建宗法制重視嫡庶之別所決定的。嫡庶無別,嫡長子繼承宗姚和爵位的原則就無法維持,勢必會導致整個宗法的混亂」。[5]但是包括唐朝在內的封建社會實行的都是不嚴格的一夫一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社會和法律承認和允許一個男人和一群女人住在一個家庭並共同生活的權利,但只承認其中一人為其配偶即妻子,其餘的則為滕妾。除非妻死或離異、原婚姻關系已經解除時,是不能另為婚姻。這種制度的出現也是為了宗法秩序的有效繼承,一妻保持了宗法的有序、多妾確保了家庭的延續,也完成了「上事宗廟、下繼後世」的婚姻目的。
4、不得有違封建等級制度
我國封建社會是等級森嚴的社會,而封建社會的等級觀念反映在婚姻家庭中除了強調丈夫擁有對妻子的統治權外,還要求婚姻雙方的各自家庭所處的社會等級地位相當,即通常所說的「門當戶對」。這種「門當戶對」 的等級觀念也是儒家等級思想在婚姻中的反映。「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是儒家建立倫理綱常的封建等級關系的出發點與基本目的。婚姻中的等級觀念也同樣反映了社會政治集團以及家族、家庭相互間的利益關系。」[6]故《唐律》規定婚姻不得有違封建等級制度原則,並將之具體分類。即,不得以妻為妾,以婢為妻、以婢為妾;不得以妾及客女為妻;不得奴娶良人為妻;不得雜戶、官戶與良人為婚。《唐律》認為「婢乃賤流,本非儔類。若以妻為妾,以婢為妻,違別議約,便虧夫婦之正道,黷人倫之彝則,顛倒冠履,紊亂禮經「。[7]也就是說妻妾間、主婢間地位分明,不可逾越。妻妾、主婢間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而非長次、主副的關系。妻妾之分是宗法等級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以妻為妾有違封建禮制。
封建等級制度將人劃為等級,這種不允許非同等級間通婚的實質與目的在於維護和鞏固上層統治集團、經濟集團的利益。「儒家的倫理思想注重的是以血緣親情為紐帶的社會群體關系,而婚姻則是聯結這種關系的直接方式之一。」[8]目的是企圖通過聯姻來拉攏、保持和鞏固與婚雙方家族關系,從而結成更為牢固的強大的政治、經濟集團。5、不得同姓為婚
《唐律》認為同姓之人,不得為婚。它的解釋為「同姓之人,即嘗同祖。為妻為妾,亂法不誅」[9]《唐律》中還規定了同姓的具體范圍,將同姓分為同宗、共姓。同宗者,就是同一祖先所繁衍的且「譜牒仍在,昭穆可知」的後代。共姓者,又包括同宗而共姓者、不同宗而共姓者和姓音同而字不同者。
同姓不得為婚的原則在西周時就已經開始實行。它的產生是由於人類社會早期生活環境殘酷,一個人群單靠自己的力量很難生存發展下去,因此就必須和其他人群聯合以壯大力量,而這種聯合的最佳手段就是婚姻。於是就形成了最初的同姓不婚。
隨著文明的發展,人倫思想的確立,同姓不得為婚又有了另一實質性的原因,即規范血緣宗法的有序傳承,確認和維護倫理等級關系。它是由於世人認為「同姓之人,即嘗同祖」同姓的人是一個宗族的成員,而同一宗族成員中有嚴格的長幼尊卑之分,同宗族間通婚,勢必會打亂原有的有序的宗法秩序。: F8 w2 |! N8 u
再者,古人還發現「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即家族內部男女結婚不利於下一代的成長,從自身家族的發展利益出發作出了同姓不婚的限制。因此在客觀上為國民素質提高起了一定作用。同時它也是我國古代婚姻制度的一大進步。
6、不得親屬為婚
《唐律》規定親屬不得為婚,它的范圍包括: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者,即與自己的外祖父母、姨、舅、妻之父母的婚姻關系;與同母異父的姊妹的婚姻關系;與自己妻子的前夫所生之女的婚姻關系,包括妻子與前夫所生和非妻親生的前夫之女;與父母的姑、舅兩姨姊妹及姨、堂姨,母親的姑、堂姑的婚姻關系;與自己的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的婚姻關系;與曾為袒免親之親、緦麻親之妻的婚姻關系;與舅甥之妻的婚姻關系。唐朝同姓不為婚限制的是父系親屬間的婚姻行為,而親屬不婚的限制的則是與異性之間的婚姻行為。
從唐朝禁婚的范圍可以看出,它的禁婚范圍較大而且嚴禁尊卑為婚,但又不禁止同輩近親間通婚。這是由於包括唐代在內的中國古代社會特別重視人倫秩序即長幼尊卑秩序。將異性親屬不得為婚的范圍擴大,有利於維護這種秩序。再者唐朝是一個疆域遼闊的大一統國家,從政府角度來看,婚姻可以用來加強和周邊民族的關系,減輕或消除他們對中央的威脅,可以用來籠絡大臣藩鎮,加強其對唐朝的忠誠和向心力。
7、不得娶逃亡婦女
《唐律》規定「諸娶逃亡婦女為妻者,離之」。這種逃亡並非背夫在逃,而是婦女本人因犯罪而逃亡。唐朝的戶籍制度不甚完善,逃亡婦女極易利用這一漏洞以迷失之名義與收留其家庭之子結為婚姻,逃離刑罰制裁。故這一法律的制定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於唐朝的安定。
8、監臨官不得娶其監臨女
《唐律》規定的監臨官包括監臨之官和在官非監臨者。「監臨之官,謂職當臨統案驗者,在官非監臨者,謂在所部任官而職非統攝案驗者。」[10]所規定的不得娶所監臨女,除了娶為己妻外還包括不得為親屬娶之。
這一規定,維護了官員的威嚴,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治了官員憑借權勢欺凌百姓,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其實質上仍是為了維護社會等級制度。
9、不得強嫁、強娶、恐喝娶
《唐律》的這條規定可看出唐朝繼承了儒家重仁思想。女家有了選擇繼續守志及拒絕通婚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尊重人權的人道主義。
(二)嫁娶違律
嫁娶違律即因嫁娶時機不當被認為違律的情況。
《唐律》將嫁娶違律的范圍定為:居父母喪期而嫁娶,理由是「父母之喪,終身憂戚,三年從吉,自為達禮」;居夫喪期而嫁娶,理由是「夫為婦天,尚無再憔」;在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時嫁娶,理由是「祖父母、父母被囚禁,陷身囹圄,子孫嫁娶,名教不容」[11]《唐律》的這條規定可看出唐朝繼承了儒家的重孝思想,《中庸》里說「仁者人也,親親為大」。儒家把家庭中的親親之愛看作是仁愛的出發點和根本。要求世人孝敬長輩、愛護長輩。因此在父母、祖父母的囚期或喪期嫁娶,違反了這一思想。再者婦為夫天,唐朝重視夫權,婦女在夫喪期再嫁在世人看來是違反禮數的行為。
(三)義絕
《唐律》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 。《唐律》「義絕」包括:丈夫毆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丈夫殺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丈夫同岳母有姦情;妻子毆詈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妻子殺傷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子同丈夫的緦麻以上親有姦情;妻子欲殺害丈夫;夫妻雙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殘殺。
「義絕」作為強制離婚的法律規定始見於唐代,但「義絕」一詞最早見於《白虎通�6�1嫁娶》。丈夫「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紀,亂之大者也;義絕乃得去也」。它規定妻子可以與殺死自己岳父母的丈夫脫離關系,並對以這種原因而選擇離婚的妻子合於倫、禮及世俗觀念的權力。「義絕」至唐朝更加完善化,它不再限於夫殺妻之父母,還包括了夫或妻對對方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祖父母等親屬的侵犯,包括了傷害,毆打,甚至於責罵。「義絕」在實質上就是為反對親屬間的互相侵犯或亂倫。本義也就是維護正常的家庭親屬關系,鞏固倫常觀念和家族秩序。再者,「義絕」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就數量上來看,八條「義絕」條件,三條對丈夫,四條對妻子,一條夫妻共用。就具體內容來看,同樣是配偶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只要責罵就為「義絕」,丈夫要毆打才為「義絕」;同樣是配偶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子只要殺傷就為「義絕」,丈夫要殺害才為「義絕」;同樣是姦情,妻子只要同丈夫五服之內親有姦情就為「義絕」,而丈夫要同岳母有姦情才為「義絕」;妻子欲謀殺害丈夫就為「義絕」,而並未提及丈夫想要殺害妻子的情況。但從實踐上來看,「義絕」還是在客觀上起到了保護婦女及其親屬人身安全等的作用。
B. 中國女人裹腳的由來,和歷史
裹腳是清廷迫害漢人的殘酷手段!所謂「屢禁不止」也是Da清的措辭,明著禁止,暗中提倡,讓一些迂腐文人寫文贊美,灌輸概念,發動輿論引導,「男降女不服」就是滿清自己放的輿論,剃發易服都做到了,它們根本不在乎漢人的死活,殺絕了它們才高興!要是真想禁止裹腳早禁了!害怕自己族人聽信自己的妖言,在禁止裹腳這件事上可是毫不手軟,最嚴是死罪。所謂裹腳起源於夏朝、商朝、隋朝什麼的都是清廷的謊言!宋代、明代的所謂裹腳是用布條纏住足部,以顯的瘦長而己,有出土過清代以前裹腳女子屍骨嗎?我們看下宋代和明代出土的為數不多的疑似「裹腳」文物。
1988年9月,德安南宋周氏的大紅楠木棺打開後,所有的專家學者驚呆了。在一幅彩繪星宿圖下面,一位身縛素羅的女子靜靜地躺了700多年!周氏的獨特纏足方式讓人大惑不解,因為她的腳拇指既不是朝下也不是朝前,而是人為的上翹,似乎是順應宋代婦女的「桃臉艷,柳腰纖,窄弓弓半彎羅襪尖」的自我審觀,但完全不是清代的裹腳。
還有明代出土的孝端皇後的陪葬品「高跟鳳頭鞋」,鞋尖上翹,鞋底厚而短,鞋邦長於厚底,和清宮里女人穿的「花盆底」(旗鞋)類似,難道旗人也裹腳?清廷還自圓其說「屢禁不止」,剃發易服不惜把漢人殺絕都要推行,裹腳就禁不住了?清廷時期文字獄那麼厲害,既然要禁止裹足為什麼同時期又出現那麼多贊美裹足的文章?這些「反」政策的文章不但不被禁,還大肆流行,被禁的偏偏是《永樂大典》、《天工開物》……為什禁裹腳的政策對漢人如此鬆懈,對滿人卻嚴格禁止,以死相逼?!既然漢人如此「愚昧」,裹腳這么「根深蒂固」的陋俗為什麼在民國政府時期就基本廢止了哪?
這些足以證明裹腳就是清廷迫害漢人女子的手段!裹腳的直接後果就是女性再也不能習武了,間接後果是母親體質差,生出的孩子也越來越弱!它的最終目的就是弱化人數眾多的漢民,以方便清廷的奴役統治。清代中期以後再沒有出現過女兵、女將,連女俠也絕種了!退一萬步講「屢禁不止」,為什麼清廷被推翻後那麼容易就禁止掉這種「陋俗」了呢?也沒有通過屠殺來禁止啊!中國古代女性地位並不低,是佛教(不是佛學)的興起和滲入最早讓中國人產生了「男尊女卑」的觀念,宋代的程朱理學開始了對女性的迫害,而韃清一朝更是將各種對女性的迫害發揮到了極至!並用做奴役國人的政治手段!這個邪惡的政權讓中國經歷了近300年的文化大倒退,它不能代表中國古代!同樣的,滿清≠滿族同胞,滿清是一個政權,滿人百姓在當時也同樣深受其害。Da=韃。
C. 酒泉小女孩陪父母去離婚,從女孩的背影中你看出了什麼
女孩的父母要離婚了,她陪父母去離婚,她孤單地坐在那裡,不停地摳著手指甲。女孩的背影中寫滿了擔憂,害怕,恐懼,我也看到她很可憐,父母離婚,最受傷的就是孩子,她或許在想要跟著誰一起生活。
甘肅酒泉一對夫妻去離婚,他們的孩子在一旁很孤單。
希望每對夫妻能珍惜婚姻,有緣牽手,生活在一起不容易,千萬要好好珍惜。夫妻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說離婚就離婚了,可是孩子無法選擇,所以孩子很無辜,這個小女孩是最大的受害者。夫妻離異後,要多關心孩子,不要以工作忙為借口疏忽了對孩子的照顧,孩子的內心是敏感的,要多抽時間陪伴孩子。夫妻要一起給孩子過生日,帶著孩子出去玩,如果不能陪著孩子過生日,也要給孩子送上祝福和禮物,多和孩子交流,不要讓孩子產生自卑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