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鼠總動員的3D老鼠總動員
《老鼠總動員》全片以3D計算機動畫繪制,動作生動活潑、表情豐富逼真,許多場景細節如水波紋、光暈等都十分寫實
。《老鼠總動員》比夢工廠過去製作的任何一部電腦動畫都要有卡通味,動畫師運用這種風格來塑造形象,並按此來進行電影的全局設計。屁股發光的螢火蟲,大腹便便的蒼蠅,機靈的老鼠等一個個可愛的形象已讓人忍俊不己,再配上擬人化的表情和誇張的動作更令人捧腹不止。角色豐富,劇情懸跌起伏,引人入勝,是一部非常成熟的作品。詼諧搞笑,片中大量情節令人忍俊不禁,捧腹大笑。
金馬獎評委會主席陳耀圻看了該片後表示:這是我看過的最好的一部動畫電影。西班牙銀獅獎導演比格絲·盧娜看過該片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的內容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完善國防動員制度,保障國防動員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防動員的准備、實施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建立健全與國防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相銜接的國防動員體系,增強國防動員能力。
第四條國防動員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全民參與、長期准備、重點建設、統籌兼顧、有序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和組織在和平時期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准備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應當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
第六條國家保障國防動員所需經費。國防動員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七條國家對在國防動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第九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布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脅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措施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採取本法規定的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同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和執行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任務,組織本行政區域國防動員的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國防動員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議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軍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
第十三條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
第十四條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脅消除後,應當按照決定實施國防動員的許可權和程序解除國防動員的實施措施。
第三章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國防動員計劃、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和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六條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根據國防動員的方針和原則、國防動員潛力狀況和軍事需求編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 國防動員實施預案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在指揮、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銜接。
第十七條各級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將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納入戰備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落實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准確及時地向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提供有關統計資料。提供的統計資料不能滿足需要時,國防動員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防動員潛力專項統計調查。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執行情況的評估檢查制度。
第四章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第二十一條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貫徹國防要求,具備國防功能。
第二十二條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擬定,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重要產品設計定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和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重要產品研究、開發、製造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
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採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
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
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預備役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儲備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徵召通知。
接到徵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一條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工作。
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十二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接到兵役機關通知後,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
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戰略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國防動員所需的其他物資的儲備和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物資以及專用生產設備、器材等。
第三十八條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的種類、布局和規模,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國防動員任務,儲備所需的設備、材料、配套產品、技術,建立所需的專業技術隊伍,制定和完善預案與措施。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開發和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准,提高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的跨地區、跨行業的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實施進行協調,並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軍事訂貨合同和轉產、擴大生產的要求,組織軍品科研、生產,保證軍品質量,按時交付訂貨,協助軍隊完成維修保障任務。為轉產、擴大生產軍品提供能源、材料、設備和配套產品的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需要。
國家對因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單位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國家實行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制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國防動員潛力和持續動員能力。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分級防護制度。分級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的防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承擔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防護任務的單位,應當制定防護計劃和搶險搶修預案,組織防護演練,落實防護措施,提高綜合防護效能。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葯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第四十六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人員、物資的疏散和隱蔽,在本行政區域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進行的,由相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承擔人員、物資疏散和隱蔽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疏散和隱蔽任務。
第四十七條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產,盡快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遭受戰爭災害的人員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減少戰爭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第五十條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
前款規定的單位平時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幹、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演練,提高完成國防勤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擔負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當地人民政府指揮,並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區域執行勤務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落實相關保障。
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軍事機關指揮,伴隨部隊行動的由所在部隊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條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貼標准給予補貼;因執行國防勤務傷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五十四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本法所稱民用資源,是指組織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於社會生產、服務和生活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
需要使用民用資源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應當提出徵用需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徵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予以登記,向被徵用人出具憑證。
第五十六條下列民用資源免予徵用:
(一)個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保障兒童、老人、殘疾人和救助對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予徵用的其他民用資源。
第五十七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根據軍事要求需要進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軍事要求和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並保證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經費由國家負擔。
第五十八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使用完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返還;經過改造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後返還;不能修復或者滅失的,以及因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徵用民用資源或者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做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手段,對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宣傳教育,激發公民的愛國熱情,鼓勵公民踴躍參戰支前,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和慰問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撫恤優待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網路傳媒等單位,應當按照國防動員的要求做好宣傳教育和相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能源水源供應、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
(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全國或者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部分地區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由特別措施實施區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十五條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許可權、區域和時限內實施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實施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採取特別措施不再必要時,應當及時終止。
第六十七條因國家發布動員令,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未向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的;
(二)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批准離開預備役登記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及時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點報到的;
(三)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擔負國防勤務的;
(四)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五)干擾、破壞國防動員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從事國防動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范、標准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戰略儲備物資丟失、損壞或者不服從戰略物資調用的;
(三)未按照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要求進行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組建專業技術隊伍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
(五)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六)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七)阻撓公民履行徵召、擔負國防勤務義務的。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命令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動員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對徵用的民用資源,拒不登記、出具憑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造成嚴重損壞,以及不按照規定予以返還或者補償的;
(四)泄露國防動員秘密的;
(五)貪污、挪用國防動員經費、物資的;
(六)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Ⅲ 天津濱海新區:應急機制立刻啟動是為了快速進入戰時狀態么
天津濱海新區:快速進入戰時狀態,應急機制立刻啟動
因為在11月20日天津又新增加了五例本土新型冠病毒的確診患者,因此,天津市委書記以及常委書記在一早緊急召開了防疫工作會議對防疫工作進行部署,宣布天津濱海新區進入戰時狀態,啟動防疫應急機制。
之前患者到過的泰達醫院,現在已經是處於封鎖的狀態之中,並且組織濱海新區大規模的核酸檢測,雖然已經是進入了防禦的戰時狀態,但是在濱海新區的人民以及防疫工作人員都是有條不紊的,在全員進行核算檢測的時候,工作人員在管理上面井條有序,而等待接受檢測的居民也是有條不紊。
從這一點上也能夠看得出來,防疫工作當中,各方面在通力協作以及執行力上都是非常到位的。
Ⅳ 國防醫療衛生動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 第三章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 第四章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 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 第六章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八條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第二十三條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和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重要產品研究、開發、製造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採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預備役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儲備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徵召通知。接到徵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一條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工作。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十二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接到兵役機關通知後,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六章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給予補貼。第三十五條戰略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國防動員所需的其他物資的儲備和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物資以及專用生產設備、器材等。 第三十八條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的種類、布局和規模,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國防動員任務,儲備所需的設備、材料、配套產品、技術,建立所需的專業技術隊伍,制定和完善預案與措施。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開發和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准,提高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的跨地區、跨行業的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實施進行協調,並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軍事訂貨合同和轉產、擴大生產的要求,組織軍品科研、生產,保證軍品質量,按時交付訂貨,協助軍隊完成維修保障任務。為轉產、擴大生產軍品提供能源、材料、設備和配套產品的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需要。 國家對因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單位給予補償。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四十二條國家實行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制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國防動員潛力和持續動員能力。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分級防護制度。分級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的防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承擔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防護任務的單位,應當制定防護計劃和搶險搶修預案,組織防護演練,落實防護措施,提高綜合防護效能。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葯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第四十六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人員、物資的疏散和隱蔽,在本行政區域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進行的,由相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承擔人員、物資疏散和隱蔽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疏散和隱蔽任務。 第四十七條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產,盡快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遭受戰爭災害的人員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減少戰爭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四十八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第五十條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 前款規定的單位平時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幹、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演練,提高完成國防勤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擔負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當地人民政府指揮,並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區域執行勤務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落實相關保障。 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軍事機關指揮,伴隨部隊行動的由所在部隊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條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貼標准給予補貼;因執行國防勤務傷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五十四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本法所稱民用資源,是指組織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於社會生產、服務和生活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 需要使用民用資源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應當提出徵用需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徵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予以登記,向被徵用人出具憑證。 第五十六條下列民用資源免予徵用: (一)個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保障兒童、老人、殘疾人和救助對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予徵用的其他民用資源。 第五十七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根據軍事要求需要進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軍事要求和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並保證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經費由國家負擔。 第五十八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使用完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返還;經過改造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後返還;不能修復或者滅失的,以及因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徵用民用資源或者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做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手段,對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宣傳教育,激發公民的愛國熱情,鼓勵公民踴躍參戰支前,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和慰問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撫恤優待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網路傳媒等單位,應當按照國防動員的要求做好宣傳教育和相關工作。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能源水源供應、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 (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全國或者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部分地區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由特別措施實施區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十五條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許可權、區域和時限內實施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實施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採取特別措施不再必要時,應當及時終止。 第六十七條因國家發布動員令,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未向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的; (二)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批准離開預備役登記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及時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點報到的; (三)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擔負國防勤務的; (四)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五)干擾、破壞國防動員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從事國防動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范、標准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戰略儲備物資丟失、損壞或者不服從戰略物資調用的; (三)未按照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要求進行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組建專業技術隊伍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 (五)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六)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七)阻撓公民履行徵召、擔負國防勤務義務的。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命令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動員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對徵用的民用資源,拒不登記、出具憑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造成嚴重損壞,以及不按照規定予以返還或者補償的; (四)泄露國防動員秘密的; (五)貪污、挪用國防動員經費、物資的; (六)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Ⅳ 國防動員法的法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
第三章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
第四章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
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
第六章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八條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第二十三條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和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重要產品研究、開發、製造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採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預備役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儲備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徵召通知。接到徵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一條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工作。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十二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接到兵役機關通知後,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點報到。 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給予補貼。第三十五條戰略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國防動員所需的其他物資的儲備和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物資以及專用生產設備、器材等。
第三十八條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的種類、布局和規模,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國防動員任務,儲備所需的設備、材料、配套產品、技術,建立所需的專業技術隊伍,制定和完善預案與措施。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開發和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准,提高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的跨地區、跨行業的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實施進行協調,並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軍事訂貨合同和轉產、擴大生產的要求,組織軍品科研、生產,保證軍品質量,按時交付訂貨,協助軍隊完成維修保障任務。為轉產、擴大生產軍品提供能源、材料、設備和配套產品的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需要。
國家對因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單位給予補償。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分級防護制度。分級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的防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承擔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防護任務的單位,應當制定防護計劃和搶險搶修預案,組織防護演練,落實防護措施,提高綜合防護效能。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葯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第四十六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人員、物資的疏散和隱蔽,在本行政區域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進行的,由相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承擔人員、物資疏散和隱蔽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疏散和隱蔽任務。
第四十七條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產,盡快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遭受戰爭災害的人員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減少戰爭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四十八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第五十條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
前款規定的單位平時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幹、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演練,提高完成國防勤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擔負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當地人民政府指揮,並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區域執行勤務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落實相關保障。
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軍事機關指揮,伴隨部隊行動的由所在部隊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條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貼標准給予補貼;因執行國防勤務傷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五十四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本法所稱民用資源,是指組織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於社會生產、服務和生活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
需要使用民用資源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應當提出徵用需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徵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予以登記,向被徵用人出具憑證。
第五十六條下列民用資源免予徵用:
(一)個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保障兒童、老人、殘疾人和救助對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予徵用的其他民用資源。
第五十七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根據軍事要求需要進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軍事要求和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並保證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經費由國家負擔。
第五十八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使用完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返還;經過改造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後返還;不能修復或者滅失的,以及因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徵用民用資源或者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做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手段,對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宣傳教育,激發公民的愛國熱情,鼓勵公民踴躍參戰支前,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和慰問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撫恤優待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網路傳媒等單位,應當按照國防動員的要求做好宣傳教育和相關工作。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能源水源供應、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
(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全國或者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部分地區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由特別措施實施區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十五條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許可權、區域和時限內實施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實施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採取特別措施不再必要時,應當及時終止。
第六十七條因國家發布動員令,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一)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未向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的;
(二)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批准離開預備役登記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及時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點報到的;
(三)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擔負國防勤務的;
(四)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五)干擾、破壞國防動員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從事國防動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范、標准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戰略儲備物資丟失、損壞或者不服從戰略物資調用的;
(三)未按照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要求進行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組建專業技術隊伍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
(五)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六)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七)阻撓公民履行徵召、擔負國防勤務義務的。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命令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動員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對徵用的民用資源,拒不登記、出具憑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造成嚴重損壞,以及不按照規定予以返還或者補償的;
(四)泄露國防動員秘密的;
(五)貪污、挪用國防動員經費、物資的;
(六)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Ⅵ 急需人民防空防災教育圖片漫畫
國防動員和後備力量
中國著眼現代戰爭特點和國家安全需要,加強國防動員和後備力量建設,提高平戰轉換、快速動員、持續保障和綜合防護能力。
武裝力量動員
中國的武裝力量動員包括兵員動員、武器裝備動員和後勤物資動員等。人民解放軍動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作戰預案擬制戰時部隊動員計劃及保障計劃,做好現役部隊預編滿員和預備役部隊建設的落實工作,國家發布動員令後按戰時體制編制擴編和組建部隊等。武警部隊動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戰時可能擔負的任務擬制動員計劃及保障計劃,做好平時預編滿員和調整、擴編或重組部隊的落實工作,國家發布動員令後根據賦予的任務調整建制或組、擴建部隊等。民兵動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戰時兵員動員的需要和參戰支前預案,收攏集結人員、調整充實組織、發放武器裝備、開展臨戰訓練和落實相關保障。
總參謀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指示,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協助下,組織開展武裝力量動員工作。各軍兵種負責本軍兵種武裝力量動員。軍區、省軍區系統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負責後備力量動員。
中國通過保持精乾的常備軍、完善預備役制度、組建預備役部隊、劃分兵員補充區、儲存武器裝備和軍需物資以及組織軍民聯合動員演練等措施,有效保證了武裝力量動員的順利實施,使武裝力量在常備力量精簡的情況下仍具有遏制和消除各類安全危機的能力。近年來,中國加快民兵、預備役部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加大地方相關高技術人員和諸軍(兵)種後備兵員的儲備,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整體質量水平有新的提高。
國民經濟動員
的基本政策是:根據國家發展戰略,依託國民經濟實力發展國民經濟動員,把國防經濟建設寓於國家的經濟發展之中;發揮國民經濟動員在國家經濟建設與國防常備能力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在國家經濟結構調整中統籌考慮軍需民用、平戰銜接,使平時的國防經濟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加強高新科學技術和軍民兩用技術的開發利用,注重高科技產品的動員和高技術儲備,從整體上提高國民經濟動員基礎的科技水平;按照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功能定位,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應戰、應急結合的國民經濟動員體制、機制、法制;堅持全民自衛原則,提高適應信息化條件下防衛作戰需要的國民經濟動員能力。國民經濟動員的主要目標是,建成比較完善的應付戰爭兼顧應對突發事件雙重功能的國民經濟動員體系,形成與國民經濟有機融合的國民經濟動員基礎,能夠從經濟上保障和應付局部戰爭及突發事件的需要。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國民經濟動員能力不斷提高。在信息通訊、公路、鐵路、橋梁、隧道、機場、港口、碼頭和城市重大基礎設施的建設中更加註重兼顧國防要求,加大平戰結合力度。加強應戰應急相結合的國民經濟動員機制建設,建立了平戰兼顧的國民經濟動員預案體系。在機械、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化工等領域建立國民經濟動員中心,優化了國民經濟動員能力建設的結構和布局。基本完成國民經濟動員潛力調查,初步建成國家和部分省市國民經濟動員管理信息系統。各級國民經濟動員機構作為國家應急力量的組成部分,建立了國民經濟動員機構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構之間的聯系機制,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積極為公共安全建設服務。
人民防空
與要地防空、野戰防空共同構成中國三位一體的國土防空體系。新時期的人民防空,戰時擔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經濟建設成果任務,平時擔負防災救災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任務。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國家頒布了人民防空法,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完善了相配套的人民防空法規及規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近年來,人民防空戰備水平、城市整體防護能力和應付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明顯提升。初步建立起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的指揮通信和警報通信專用網,健全了城市防空預警報知網路,重點城市的警報音響覆蓋率達到85%以上,多數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建成人民防空指揮所。各大中城市組建了搶險搶修、醫療救護、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運輸等防護救援隊伍,組織短期脫產集訓及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對人民群眾進行人民防空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將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學校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一些廠礦、企業和社區還組建了民防志願者隊伍。
民兵建設
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黨委、政府和軍事系統的雙重領導。民兵建設以人民戰爭思想為指導,堅持勞武結合、平戰結合。
目前,民兵工作重心正在從農村向城市和交通沿線轉移,編組單位從國有企業向民營企業、傳統行業向高科技行業拓展,組織結構從以步兵為主向以專業技術隊伍為主調整。高炮、地炮、導彈、通信、工兵、防化、偵察、信息等專業技術分隊比例進一步提高,海軍、空軍、第二炮兵民兵分隊建設得到加強,初步形成以專業技術分隊、對口專業分隊為主體,以防空部(分)隊、軍兵種分隊、應急分隊為重點的民兵組織建設新格局。
國家加大民兵武器裝備建設投入,重點加強防空和應急維穩裝備建設,淘汰、報廢一批老舊武器。各地深化民兵訓練改革,實行省軍區、軍分區、縣(市、區)人武部和基層人武部四級組訓體制,與現役部隊進行掛鉤訓練和聯訓聯演,民兵的快速動員和遂行任務能力明顯提高。
預備役部隊建設
預備役部隊是人民解放軍的組成部分,是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重點。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動員令成建制轉服現役。
近年來,預備役部隊在保持現有規模的基礎上,適度減少陸軍預備役部隊數量,擴大海軍、空軍、第二炮兵預備役部隊建設規模,擴大專業技術預備役部隊的建設比例,擴大後勤和裝備保障預備役部隊的建設數量,圓滿完成「十五」時期軍兵種預備役部隊組建任務。全軍預備役部隊絕大多數的師、旅、團建有訓練基地、裝備倉庫和必要的辦公、生活用房,接通了通信光纜。預備役部隊堅持把軍事訓練作為中心任務,嚴格按綱施訓,確保訓練任務落實,促進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由單兵、分隊訓練向首長機關、技術骨幹、部隊合成、實兵演習更高層次的訓練發展。
Ⅶ 結合疫情防控實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疫情中得到了怎樣的體現(要舉例論述)
在抗疫戰斗全過程生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面對這場疫情,中國以負責任、有擔當的姿態向全世界展示出眾志成城、堅忍不拔的偉大民族精神,全面彰顯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聚焦放大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無窮力量和生動實踐,始終貫穿以人為本、大愛無疆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抗擊疫情斗爭中,社會主義制度集中辦大事、解難事的優勢凸顯,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落到人民的心坎里,處處體現了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戰「疫」面前,多少醫護人員舍小家為大家,沖鋒一線,馳援湖北,逆行書寫驚天動地的新時代英雄華章。
抗擊疫情斗爭中,黨旗始終高高飄揚在一線、在基層、在最危險的地方。各級黨組織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和戰斗堡壘作用,發動和帶領群眾以各種方式防控疫情,真正成為溫暖人心、凝聚人心的堅強指揮部。
(7)防疫總動員卡通圖片擴展閱讀:
廣大黨員幹部挺身而出、身先士卒,靠前指揮、公而忘私,充分發揮了模範帶頭作用。抗擊疫情斗爭,是全員戰役,休戚相關、人人有責成為廣泛共識,從而不斷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抗擊疫情斗爭,是集體行為,是整個地區、民族和國家的總動員,服從中央、分工協作成為行動自覺,從而不斷強化了全體人民的集體意識和大局意識;抗擊疫情斗爭,是救援行動,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成為這個春天最美風景,從而有力培養了社會公眾的敬畏之心、同情之心、關愛之心和奉獻之心。